单位终止任期未满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违法!

01

案情概要

丁某自2004年4月起到南通某钢线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9月30日期满。丁某自2009年12月开始担任单位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2010年9月,公司通知丁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0年10月,丁某离开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丁某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0年9月30日,但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任职期间届满。因此公司在2010年9月通知丁某自2010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丁某经济赔偿金。

02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会法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深入解决劳动法问题,就找专业“劳动法顾问”!

专业来自持续专注,专注成就务实服务!

  • 如果你想真正用好劳动法知识,做好人事法务管理或劳动权益维护,恭喜你找到了我们!
  • 如果你仅想泛泛了解一般的劳动法知识,请直接查阅法条!几部大法网上多的是。
  • 如果你仅想泛泛知道是否存在劳动权益,请去问“度娘”。不要浪费彼此的时间!
  • 如果你内心认为专业人士的答复仅仅是需要说几句话、写几个字而已,请绕行!“为每句话负责”的精神和“十年磨一剑”的道理不是所有人真懂!当然,伪专业人士除外。
  • 如果你想免费获得代理服务,请找政府相关法律援助机构,那里的律师由政府付费,但“免费的午餐”未必好吃!

咨询问题、聘请律师、合作联系请私信!谢谢!评论区提问恕难回复,请见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