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怎么收费?该收多少?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小区停车收费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11月14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我市根据《价格法》《物权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出台了《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今年10月30日印发施行,有效期2年。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最关键和核心的定价原则,是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或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按双方协商确定标准收费。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实行政府定价。

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中指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的同意,能够与停车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停车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三分之二以上的入住业主户)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占用业主共用地停车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用归业主共有

据介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停车服务费用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停放机动车,所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停车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车位使用(租赁)费用主要用于补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不足,由停车经营管理者专户储存,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住宅小区内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取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将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停车服务收费方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者可按确定的方式自由选择,服务收费方不得强制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半年)等计费的,可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预付的其他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其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另行约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独用车库,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此外,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经营管理者可对空余停车位临时有偿提供给非业主车辆停放者使用,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其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和经营管理者商定。

三种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附收费标准表↓↓↓:

本收费标准主要适用于《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情形。

《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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