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这位女司机摊上事了!捡东西后这么做……被罚1万元拘15天!

时常有人为了逃避交警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在号牌上动歪心思,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甚至还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近日,兴隆大队就查获了一起变造和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11月5日14时许,接大队指挥中心派警称,一辆黑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存在违法嫌疑,要求镇中队立即组织民警进行拦截核查。当该车行驶至兴隆镇二道街与育红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其前后牌照均贴有贴片“Y”。

经进一步问询,女司机王某某供述字母“Y”是她在家楼下捡到的,为了逃避电子抓拍系统,就随手粘到了牌照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王某某处以10000元罚款,行政拘留十五日。

兴隆交警提醒广大车主:从网上或其它非法渠道购买用于伪造车牌的数字或字母贴,通过磁石吸附在车牌上以逃避执法的行为,根本逃不过科技手段的“法眼”,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希望不要心存侥幸,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要以身试法!

故意遮挡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怎样处罚?

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遮挡号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记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故意遮挡号牌使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增加了违法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在参与交通行为时继续他们的错误做法,出现开快车、闯信号灯、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因为遮挡号牌,使这些驾驶人在心理上更加大胆,违法更无顾虑。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不断发生和存在,就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自身和其他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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