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兩男子講義氣幫哥們打架結果雙雙被判刑

近日,遵義市桐梓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因普通債務糾紛引起的聚眾鬥毆一案,兩被告人因“幫忙”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遵義兩男子講義氣幫哥們打架結果雙雙被判刑


審理查明

2017年6月23日,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從貴陽趕到桐梓縣獅溪鎮向楊某某(已判決)追討租金,該筆租金系2015年楊某某與婁某甲等人租用孫某、孫發某等人的挖掘機,尚未支付的部分,雙方約定將債務轉在婁某甲、婁某乙名下,並出具了欠條。由於被害人孫某等人從貴陽來追討該筆租金額外支出了路費和生活費,便要求楊某某另行支付5000元作為路費和生活費,但楊某某隻答應支付2000元,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便在當地派出所協商處理。但在處理過程中,楊某某以被他人綁架為由,電話邀約葉某某(已判決)找人幫忙,隨後葉某某邀約了婁方某(已判決)、楊進某(已判決)、石某某(已判決)、戴某某、代某等人,並安排戴某某準備作案工具,戴某某在李某的五金店內購買了塑料水管作為工具。婁方某順路邀約了王小某(已判決)。後楊某某謊稱已經籌到款項,將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騙至桐梓縣獅溪鎮一施工場地。楊某某、葉某某、王小某、婁方某、楊進某、石某某、戴某某、代某等人持拳頭、塑料水管等對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實施毆打,並致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受傷。經鑑定,孫某受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後,被告人戴某某、代某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戴某某、代某、楊某某等人的親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的經濟損失7萬元,取得了被害人孫某、孫發某等人的諒解。

審理認為

被告人戴某某、代某受他人邀約,積極參加鬥毆行為,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聚眾鬥毆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內量刑。結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代某犯聚眾鬥毆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戴某某犯聚眾鬥毆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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