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知識」雙11要來了,保障你“買買買”的這部法律瞭解一下

小夥伴們,週日就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雙十一”了,你,準備好了嗎!

大約一個月前,正義君就陸陸續續收到了淘寶店鋪等各家電商平臺發來的“雙十一”優惠提醒,口紅、護膚品、皮鞋、服飾……琳琅滿目的商品簡直讓正義君挑花了眼。不過,許多小夥伴心裡也會犯嘀咕:“這些電商平臺可信嗎?”“商家優惠會不會有啥套路啊?”

噔噔~正義的化身登場了,今天,就讓正義君介紹一部保障你“買買買”的法律!

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是涵蓋了包括市場主體、稅務、合同、消費者保護、隱私、網絡安全在內多個電子商務方向和領域的法律法規。

那麼,這部法律究竟是如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呢?且聽正義君詳細分解!

微商、直播銷售等列入電商範疇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上購物已經不僅僅侷限於“京東”“淘寶”等電商平臺,微信購物、購買網紅主播產品也變得十分常見。但是,最近正義君的小夥伴就被騙了,她在一名網紅直播間看到推薦化妝品,出於對該主播的喜愛,小夥伴咬咬牙花重金購置了一套。主播建議微信交易,誰知,小夥伴剛把錢給主播轉過去就被拉黑了,這可讓正義君的小夥伴慌了神兒……

√ 正義君說法

對此,《電子商務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屬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受該法約束。這有利於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於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個體電商經營者需依法登記 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許多網友“久購成商”,也想自己經營一家網店。目前,個人開網店不需要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很多“微商”的進駐幾乎是零門檻。

√ 正義君說法

從明年1月1日起,根據《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應當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在當前不少電商經營者將不提供發票作為主要避稅手段的情況下,《電子商務法》把提供發票作為電商經營者應盡的基本義務,在客觀上能起到堵塞稅收漏洞的作用,既有助營造各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的環境,又能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消費者維權提供多一重保障。

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 平臺不得刪除評價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這種為提高銷售額而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的“炒信”、“刷單”行為屢見不鮮,且在每年“雙十一”前後尤為常見。這些行為實際上會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

√ 正義君說法

《電子商務法》對此明確規定:

▲ 一是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 二是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

▲ 三是明確平臺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四是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雙十一”快遞不能無限延期

眾所周知,“雙十一”期間的快遞物流速度著實令人心急,有些小夥伴的寶貝甚至遭遇無限期延遲。其實,各種理由都不能是理由,賣家在銷售時應約定交付時間,並承諾運輸中的風險與責任。

√ 正義君說法

根據《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搭售要顯著提示 “默認勾選”被禁止

去年“雙十一”,正義君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了一臺電腦,殊不知,付款後才看到購買內容裡面包含了電腦包、鼠標墊等配套產品,這分明是一個套餐啊,只怪正義君沒有仔細觀看賣家提醒裡的一些“小字符”!這種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變相強制搭售的行為,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 正義君說法

針對這種情況,《電子商務法》規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該法同時規定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政責任,力求通過多角度規範,有力打擊“默認勾選”等霸王行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平臺自營商品應顯著標記 依法承擔責任

“啥?我買的書竟然不是自營的!”相信有好多小夥伴在一些書籍類或家電類電商平臺上購物時,都會有這樣的疑問。而“雙十一”期間促銷信息量巨大,大家普遍認為平臺自營商品在品量和售後服務方面會更有保障。然而,一些網購平臺在網頁宣傳上常常混淆自營業務與非自營業務,在消費者維權時又以平臺經營者是非自營主體作為抗辯理由,拒絕承擔責任。

√ 正義君說法

《電子商務法》針對這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

▲ 一是要求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 二是規定平臺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臺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

▲ 三是明確違反上述規定的罰則,保障法律規定有效落地。

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改變消費者弱勢地位

“雙十一”期間,大家在搶購特價優惠商品時,特別容易忽略對商品質量、售後服務等銷售承諾進行證據留存。如果日後產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將面臨舉證難的情況。

實際上,在所有電子商務交易中,有關合同、交易記錄等證據大多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擁有。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如事前未做證據留存,往往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

√ 正義君說法

對此,《電子商務法》規定,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燬、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定便於有關司法機關等查明事實,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

怎麼樣,小夥伴們對這部法律都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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