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等頒佈指導意見,即
人社部規〔2016〕6號,明確指出,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問題主要是指:一,在機關事業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但從機關事業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二,因請假、因公外出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或曠工等原因,按規定單位應當與其終止人事關係,但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三,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係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五,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當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但仍未停發或按原標準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六,機關事業單位隱瞞事實、虛報人員編制或實有人數套取財政資金的;
七,其他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已有部分省市針對人社部規〔2016〕6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如《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於轉發人社部規〔2016〕6號文件在全省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防治“吃空餉”問題長效機制的通知》。
閱讀更多 洗事兒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