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颁布指导意见,即
人社部规〔2016〕6号,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已有部分省市针对人社部规〔2016〕6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6号文件在全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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