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大!渭南女子2年內盜取老闆38萬,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5個月……

手機微信支付已經普遍在現代生活中應用,為生活帶來諸多便利,與此同時微信賬戶資金管理同樣存在風險。一女子因多次盜竊其老闆微信賬戶資金,盜竊金額高達38萬之多。近日,渭南市白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膽大!渭南女子2年內盜取老闆38萬,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5個月……

(網絡配圖 圖文無關)

被告人王某在都市王朝傢俱店工作期間,因工作之便獲得了被害人姜某(傢俱店業主)銀行卡號碼及支付密碼。2016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趁工作中接觸被害人手機之際,將被害人姜某兩張銀行卡綁定在自己申請的暱稱“小雨”的微信賬號上,後通過該微信賬號將卡內錢款轉入其暱稱“有何不可小媛”的微信賬號,再通過該賬號消費、提現。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使用相同手段將傢俱店POS機銀行卡綁定在其申請的暱稱“小繭”的微信賬戶,以相同手段將卡內錢款轉入自己微信賬號後消費、提現。自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先後多次從三張銀行卡中竊取錢款共計380302元,全部用於個人及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其中2.05萬元用於按揭購車首付,所購車輛登記註冊在其夫田某名下。

今年2月7日,被害人姜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2月8日公安機關排查詢問王某時,王某主動交代了其犯罪事實和作案經過,白水縣公安局遂於今年2月9日立案偵查。案發後被告人王某退贓18.05萬元(已退還被害人姜某),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趁被害人疏於管理個人信息,秘密竊取被害人錢款380302元,數額巨大,構成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依法應予懲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精神,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罪行的,視為自動投案,被告人王某在今年2月8日公安機關的排查詢問中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經過,系自首。當庭自願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積極退贓,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亦可酌情輕處。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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