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2年半养老金73000,单位截留,员工索取,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魏某,1947年2月出生,某区工商局副科级干部,公务员编制,2001年6月提前离岗。

补发2年半养老金73000,单位截留,员工索取,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魏某曾因档案年龄问题就其退休时间与工商局产生争议, 2009年2月11日市工商局为魏某颁发《退休证》,载明魏某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2月,退休时间为2007年3月1日。

1999年4月,工商局由国家垂直管理,该市所有职工于1999年5月办理了停保手续。2009年8月市工商局以《关于解决干部职工养老保险续保问题》的报告文件申请为其工作人员续缴养老保险。

魏某作为符合重新参保的在职职工,由工商局为其向养老保险处补交了1999年5月至2007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处按规定补发魏某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养老金。这笔养老金共计73187.92元发放到魏某工作的区工商局,但并未发放给魏某。

补发2年半养老金73000,单位截留,员工索取,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2016年11月魏某得知有这笔钱之后,向工商局讨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诉请:工商局返还养老金73187.92元。

一审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是,魏某认为其退休时间确定后,养老保险处为其补发养老金存留于工商局,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工商局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因魏某档案年龄问题,双方对退休时间未确定时,工商局已实际超额发放魏某2007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工资,对该养老金应当予以扣减并就超额部分主张向魏某追回。

本院认为,工商局在庭审中已明确认可已为魏某实际发放2007年3月至2009年10月部分待遇为魏某的工资而非养老金,在魏某退休时间确定后,养老保险处按规定为魏某补发的73187.92元系重复发放养老金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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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规定,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魏某以补发的73187.92元养老金为工商局的不当得利,请求工商局返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上述改革政策精神,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判决:区工商局向魏某返还养老金73187.92元。

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1、我局并未实际取得利益,魏某也没有受到实际损失。

由于当初魏某退休年龄有争议,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因没有给魏某办理退休手续,无法确认其退休金数额,我局只能按照魏某的原工资待遇发放。期间给魏某支付了111836.08元,其中退休金数额为92354.20元,实际多支付了退休金公积金等共计23716.64元。

补发2年半养老金73000,单位截留,员工索取,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因此我局持有社保处拨付的73187.92元并无不当。魏某已于2001年6月提前离岗,2007年2月实际到达退休年龄,不可能给其发放工资。一审认定我局给魏某超额发放工资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可相互折抵是错误的。

2、魏某的退休金一直由我局发放到2012年底,本案的73187.92元就是按照当时养老金发放办法由社保处拨付给我局的一部分款项,我局支付给魏某的原工资待遇及其他补助总额已超过应领取的退休金总额,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工商局将养老保险处2009年发放给魏某个人的养老金在未告知魏某的情况下予以扣留,没有合法依据。

其取得的是个人养老金的不当利益,损害了退休人员魏某的基本养老保障利益,侵害了国家对退出劳动岗位的劳动者给付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其私自扣留魏某养老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补发2年半养老金73000,单位截留,员工索取,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工商局主张支付了魏某2007年4月至2009年2月的工资待遇,不应再重复发放魏某养老金,本院认为,工资报酬与养老金的法律性质不同,两者并不冲突,亦不存在相互抵扣的法律依据。且魏某工资由财政拨款发放,并非工商局的自有资金发放,而且工商局对其扣留的魏某养老金的资金流向问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因此,工商局不能以为魏某发放工资为由抗辩养老保险处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给魏某补发的养老金,养老金系退休职工应当享有的个人财产,并非到期债务,工商局擅自扣留个人养老金无法律依据,对工商局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补发2年半养老金73000,单位截留,员工索取,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工商局主张因魏某退休年龄有争议无法给魏某办理退休手续,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主要原因是工商局当时未参加养老保险,2009年10月2009年10月后养老保险处发放的涉案养老金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魏某补发的其应当享有的养老金,而工商局却将不能给魏某发放养老金的原因推给了魏某本人的年龄问题,违背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养老保险的双轨制一直为大家诟病,从本案来看,魏某2001年离岗,工资一直发放到2009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这条件那条件,然而在事业单位,提前退居二线,提前内退不上班却屡见不鲜。

补发2年半养老金73000,单位截留,员工索取,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提出的,魏某不能办理退休是因为工商局当时未缴养老保险,值得商榷,因为长达10年,这其中一定有无数人办理过退休,只不过按照公务员退休的方式来办理吧。

个人认为,这笔钱不应返回给魏某,不上班,领着工资,还要领退休金,也是不当得利。工商局也不应该留着这笔钱,正如法院提到的,工资是财政拨款,并非工商局自有资金,这笔钱应该返回社保。

补发2年半养老金73000,单位截留,员工索取,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本案折射出的问题还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合理,以及社保中心对养老保险资金去向的监管不力。如果是民营企业,会那么久的养一个闲人吗?如果社保中心资金发放的流程更透明些,问题也就不会拖这么久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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