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毆少女 卻只罰1千元 網友:以後知道該怎麼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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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文昌微信公眾號發佈了關於“多名少年男女毆打一名少女”案件的情況通報。

事件的過程大家網上一搜就清楚了,對於通報的結果,這裡摘錄如下:

對參與打人的陳某等已滿14歲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一千元的決定,因這3人均未年滿16週歲,且系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對林某等未滿14週歲的5人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進行嚴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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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眾群毆少女,最後滿14歲就罰了1千元,而未滿14週歲不予處罰。這件事一通報,評論裡罵聲一片。筆者在想,像這樣的結果何必通報?通報之後又想有什麼樣的垂範效應?告訴我們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犯罪,未成年人可以為所欲為?也難怪有很多網友在該事件的評論裡留言,“以後遇到這樣的事情,知道該怎麼做了”

筆者看到這個消息,也是義憤填膺,深深為如今的未成年人問題,校園問題感到擔憂。如果再不管制,相信不久的將來,社會大學將成為黑社會大學,因為現如今管理無力的各類學校正源源不斷地向社會在輸送“校霸”“犯罪分子”。這句話,對於瞭解學校的人,尤其是一線的教師,應該是深有體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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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根源在於:“賞識教育”。

專家說,學生只能“賞”,“對”要“賞”、“錯”也要“賞”,教師要“笑”對學生,板著臉容易傷害學生幼小的心靈,動一動手,那是教師“懦弱無能”的表現;所有學生的錯都不是學生的錯,而是老師的錯,因為專家有句名言,“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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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地,願意管理學生的老師越來越少。

管了,是一種危險,不管是一種清閒。越來越多的老師在管理學生這件事情上碰壁,於是越來越多的老師選擇“躲”起來,上完自己的課,批玩自己的作業,其他事情,管你孩子好、孩子壞,總之不在我手上出事,那就萬事大吉。這樣的事情,在公立學校,尤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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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但求無過,苦的還是學生。

老師不管,校霸增多,不願同流合汙的,淪為校園裡任人宰割的羔羊。他們在校園裡吃草,苟延殘喘,比誰都苦,但無處訴苦,除非被打出血來,除非被逼跳樓了···否則,不管他們如何吼破喉嚨,都會石沉大海,沒有人會關心他們受傷害了,又受了誰的傷害,因為所有人都知道,即使知道誰傷害了他又如何?在校園裡,只有老師管學生會受罰,學生打學生卻有法律保護。何其悲哀!

以上,就是很多校園裡的真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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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青少年犯罪問題?

青少年犯罪,應該看情況,分性質,如果是單打獨鬥,那屬於孩子間的頑皮打鬧,性質再差,無外乎是性子頑劣,大可以教化。但是,青少年犯罪,一旦發展成為群毆,群體性欺凌、強姦,則就應該不論年齡,皆應被定性為犯罪,要受到法律嚴厲的制裁。我們決不能容忍未成年人在校持刀行兇,仍然在事後泰然自若回教室上課的事情發生。我們試圖挽救一個少年罪犯,卻正將一群無辜少年推向危險的深淵,救一個,死一片,孰輕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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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作為,將引發“以暴制暴”的行為,我們該怎麼辦?

法律的不作為,進一步引發的將是“以暴制暴”的惡劣行為。任何人都不肯能是羔羊,兔子急了還咬人呢?如果受害者的合理訴求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滿足,在其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的情況下,可以想象,他會用另一種極端的行為去達到自己的目的。那麼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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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更改為14週歲。14週歲以上已經心智成熟,已經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孩子有罪,父母受罰。雖不至於孩子殺人,父母償命,但起碼有一點,孩子為害,父母難辭其咎,應該讓這樣的家庭付出慘痛的代價,這個代價起碼是金錢上的,要讓這個犯罪家庭罰出一輩子也忘記不了的傷痛,而不是敷衍1千塊了事;

3、建立少管所制度,工讀學校,專門收納校園霸王們,讓這些善於欺負人的惡狼與惡狼為伍,在狼群中感悟在適者生存的世界裡,他不會是最強,他也有可能成為弱者,或許只有這樣,也才會讓他們真正去思考到,過去傷害他人是這樣一種罪過。

各位網友,針對以上的問題,你又有什麼樣的看法呢?歡迎發表你的觀點,君山期待與你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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