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殴少女 却只罚1千元 网友:以后知道该怎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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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文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多名少年男女殴打一名少女”案件的情况通报。

事件的过程大家网上一搜就清楚了,对于通报的结果,这里摘录如下:

对参与打人的陈某等已满14岁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决定,因这3人均未年满16周岁,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对林某等未满14周岁的5人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进行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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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群殴少女,最后满14岁就罚了1千元,而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这件事一通报,评论里骂声一片。笔者在想,像这样的结果何必通报?通报之后又想有什么样的垂范效应?告诉我们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犯罪,未成年人可以为所欲为?也难怪有很多网友在该事件的评论里留言,“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知道该怎么做了”

笔者看到这个消息,也是义愤填膺,深深为如今的未成年人问题,校园问题感到担忧。如果再不管制,相信不久的将来,社会大学将成为黑社会大学,因为现如今管理无力的各类学校正源源不断地向社会在输送“校霸”“犯罪分子”。这句话,对于了解学校的人,尤其是一线的教师,应该是深有体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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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根源在于:“赏识教育”。

专家说,学生只能“赏”,“对”要“赏”、“错”也要“赏”,教师要“笑”对学生,板着脸容易伤害学生幼小的心灵,动一动手,那是教师“懦弱无能”的表现;所有学生的错都不是学生的错,而是老师的错,因为专家有句名言,“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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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地,愿意管理学生的老师越来越少。

管了,是一种危险,不管是一种清闲。越来越多的老师在管理学生这件事情上碰壁,于是越来越多的老师选择“躲”起来,上完自己的课,批玩自己的作业,其他事情,管你孩子好、孩子坏,总之不在我手上出事,那就万事大吉。这样的事情,在公立学校,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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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但求无过,苦的还是学生。

老师不管,校霸增多,不愿同流合污的,沦为校园里任人宰割的羔羊。他们在校园里吃草,苟延残喘,比谁都苦,但无处诉苦,除非被打出血来,除非被逼跳楼了···否则,不管他们如何吼破喉咙,都会石沉大海,没有人会关心他们受伤害了,又受了谁的伤害,因为所有人都知道,即使知道谁伤害了他又如何?在校园里,只有老师管学生会受罚,学生打学生却有法律保护。何其悲哀!

以上,就是很多校园里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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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看待青少年犯罪问题?

青少年犯罪,应该看情况,分性质,如果是单打独斗,那属于孩子间的顽皮打闹,性质再差,无外乎是性子顽劣,大可以教化。但是,青少年犯罪,一旦发展成为群殴,群体性欺凌、强奸,则就应该不论年龄,皆应被定性为犯罪,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我们决不能容忍未成年人在校持刀行凶,仍然在事后泰然自若回教室上课的事情发生。我们试图挽救一个少年罪犯,却正将一群无辜少年推向危险的深渊,救一个,死一片,孰轻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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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作为,将引发“以暴制暴”的行为,我们该怎么办?

法律的不作为,进一步引发的将是“以暴制暴”的恶劣行为。任何人都不肯能是羔羊,兔子急了还咬人呢?如果受害者的合理诉求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满足,在其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的情况下,可以想象,他会用另一种极端的行为去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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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更改为14周岁。14周岁以上已经心智成熟,已经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孩子有罪,父母受罚。虽不至于孩子杀人,父母偿命,但起码有一点,孩子为害,父母难辞其咎,应该让这样的家庭付出惨痛的代价,这个代价起码是金钱上的,要让这个犯罪家庭罚出一辈子也忘记不了的伤痛,而不是敷衍1千块了事;

3、建立少管所制度,工读学校,专门收纳校园霸王们,让这些善于欺负人的恶狼与恶狼为伍,在狼群中感悟在适者生存的世界里,他不会是最强,他也有可能成为弱者,或许只有这样,也才会让他们真正去思考到,过去伤害他人是这样一种罪过。

各位网友,针对以上的问题,你又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欢迎发表你的观点,君山期待与你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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