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會見有哪些大學問(二審會見篇)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何嘉銘: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要成員

刑事會見有哪些大學問(二審會見篇)

一、前言

刑事訴訟進程中,關於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一審階段的律師會見要點,筆者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有哪些大學問?》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本文中將不再贅述。那麼,二審階段的律師會見有什麼內容和學問呢?本文將以筆者親辦的一起案例為基礎,展開細述。

出於尊重當事人隱私的需要,本案案情及細節將不會在本文裡進行介紹。

一般來說,絕大部分二審當事人上訴或準備上訴的刑事案件,都是當事人(一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的。對辯護律師來說,這又分兩種情況:一是原來律師繼續介入二審階段的辯護;二是二審階段由新的律師介入辯護。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需要辯護律師建立起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以便於二審中雙方的合作與配合。

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原來一審判決結果的不理想,繼續代理此案的律師壓力山大,急需繼續維持與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係。靠什麼去維持?靠什麼去樹立當事人上訴的信心或決心?這就需要辯護律師對一審判決進行深入剖析、二審如何應對,與當事人展開深入的交流,這樣才有可能鞏固原來的信任關係,為二審辯護打好基礎。

對於第二種情況,我們辦理的這個案件正屬於第二種情形。在本案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需要更換原來的一審辯護律師,所以當事人家屬找到我們進行諮詢時。對於一個全新的案件,我們的內心產生了三個問題:

第一、本案一審過程及結果如何,二審是否存在辯護空間?

第二、如何建立當事人及家屬對我們的認同感,從而成功委託?

第三、成功委託後,如何通過會見開展辯護工作?

第一個問題是解決這個案件能不能接,第二個問題是解決怎麼贏得當事人信任併成功接下這個案件,第三個問題是解決接了這個案件之後需要怎麼做。

帶著這三個問題,我們通過二審的會見工作逐一找到了答案——

二、會見前的工作要點

為爭取二審“逆轉翻盤”,律師在二審會見前就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在經辦了N起涉詐騙類刑事二審案件後,筆者總結出二審會見前的兩項核心準備工作,在本案中同樣得到體現——

(一)總結一審存在的問題,為二審辯護尋找要點和突破口

我們在與家屬溝通了解案情時,我們要求當事人家屬力盡可能地將一審中的重要材料發給我們,比如《起訴書》《一審辯護詞》《一審判決書》或律師的質證意見等等。通過這些關鍵的文書材料,我們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案情做一個基本的瞭解,並總結出案件在一審時存在的問題。

本案一審法院作出對當事人不利裁判的原因與實務中的常見原因非常相似:

1.一審辯護律師與當事人自行辯護意見的不統一;可能是一審律師在開庭前未與當事人妥善溝通、也未對當事人依法進行專業的培訓指導緣故,導致當事人在庭審中與律師發表不一致的辯護觀點,當事人做無罪辯護,律師卻做罪輕辯護、量刑辯護,這無疑使得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之間“自相殘殺”。

2.一審辯護思路和理據不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必須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進行針對性的無罪或者罪輕論證;而一審的《辯護詞》將辯護的“火力”集中在非關鍵點上。部分辯護觀點與理由還存在邏輯不清、論證過於簡單、法律適用錯誤等欠缺專業性的問題,這對於一審辯護而言,無疑非常“致命”。

3.一審判決的裁判思路確實存在問題;法院認定行為人成立犯罪,需要綜合全案的事實、證據材料,綜合犯罪的各個構成要件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而本案與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本屬於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罪的情形,一審判決卻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

我們經過對此案一審存在的關鍵問題的梳理,使得本案二審辯護要點與突破口浮出水面,這就解決了上面的第一個問題——這個案件存在無罪辯護的空間,屬於我們受理案件的範疇。在此基礎上,二審的辯護方向也大致確定:原來一審選擇的罪輕辯護策略,二審我們將改為進行徹底的無罪辯護,期待以證據為基礎、以法律為依據展開的無罪辯護,力爭通過二審法院改變一審對當事人的不利裁判。

(二)為依法指導當事人提起上訴做準備

通過總結一審存在的問題和確定二審辯護要點及突破口後,接下來我們需要為指導當事人提起上訴做準備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算上當事人家屬尋找二審辯護律師、與律師溝通以及最後聘請新的律師介入等已消耗的時間,實際上留給當事人的上訴期限非常短暫,提起上訴如同和時間賽跑。

本案中,我們介入時當事人仍未向法院提起上訴,這就意味著我們要在非常有限的時間內,依法指導當事人提起上訴、並代為起草合格的上訴狀。一份合格的上訴狀,必須邏輯清晰、簡潔明瞭地擺事實、講法律。依法指導當事人完成並提交上訴狀,是實現二審有效辯護的第一步。

不可否認,儘管經歷了一審的“洗禮”,大多數當事人的法律基礎仍然薄弱,很難寫出能夠對法官產生深刻印象的上訴狀,不足以在二審之初就憑藉上訴狀打動法官。所以我們採取的實務中比較保險的做法——由辯護律師先把上訴狀代書好,然後在會見時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將上訴狀代為提交法院;同時依法指導當事人在看守所內手寫一份上訴狀,由其交給看守所管教提起上訴,辯護律師和當事人內外配合分頭提起上訴。雙管齊下,

這種做法更有利於保障上訴成功。

三、會見中的工作要點

(一)初次見面,建立信賴關係

我們在二審階段才介入此案,換言之這次會見是我們與在押當事人的第一次見面。讓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才算是完成整個委託的手續。如何讓與當事人建立起良好的信任關係,使當事人接受我們作為他在二審階段的辯護律師,是我們二審階段會見的首要任務。這就涉及到本文開頭提到的第二個問題了——怎麼建立委託信任關係?

為此,我們準備了兩件法寶——“文書”和“家書”。

如前所述,二審會見前,作為辯護律師首先要確定二審的辯護要點與突破口,我們認為其作用不僅是為二審辯護打基礎、定方向,更重要的是給予在押當事人和其家屬建立起二審辯護的信心和希望。在會見當事人之前,辯護律師就需要準備好書面的一審問題總結及初步的二審辯護策略,以書面形式詳細地、邏輯清晰地告知當事人如何從事實、證據、法律層面出發,在二審階段實現有效辯護,並對其疑問進行詳細的分析解答。試想,如果律師都拿不出個解決辦法給當事人看,當事人又怎麼能對二審有信心和希望呢?

我們還發現,經過了漫長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當事人已經被羈押一年有餘,明顯已經感覺到他“心很累”,幾近崩潰。但要想實現“逆轉翻盤”,首先告知當事人不能放棄,如果當事人自己都放棄了,那麼二審“翻盤”將無從談起。這時候,“家書”派上用場:這裡的“家書”特指家人的口頭親情傳遞,正所謂“烽火連三月,家書抵萬金”,漫長的庭審“大戰”,如果律師為當事人帶上家人的問候與鼓勵,告訴當事人他不是一個人在戰鬥,還有家人在支撐著他整個家、律師在法庭為他據理力爭,這無疑能夠給在押的當事人產生巨大的精神力量。

通過文書和“家書”雙管齊下,當事人對律師的陌生感基本可以消除,當事人也很快對律師產生認同感,從而由衷地接受我們作為他的辯護人。“文書+家書”的雙重準備,有助於律師能夠與當事人在會見中快速地建立信任關係,為接下來的雙方配合開展辯護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由此,文章開頭的第二個問題迎刃而解——我們以專業的法律分析取得當事人及家屬的信任,從而順利介入本案。

(二)詳細溝通,依法指導

在會見時,很多當事人都會問到以下兩個問題,本案也不例外——

“肖律師,我的案件的結果會怎麼樣啊,您對我的案件有幾成把握呢?”

“肖律師,如果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了,是不是就等於對我有利啊?不開庭審理是不是就等於不利啊?”

針對第一個問題,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明文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而且“對案件有幾成把握”在某種程度上還是一個偽命題。

因為我們無法將一個受諸多因素影響的結果,僅憑自己的辯護工作能夠就將其各種可能性具象化為一個毫無根據的數字,向當事人承諾有幾成把握,不僅僅是個偽命題,更是一名律師對當事人不負責的體現。有專業水平、有職業道德的律師必然是通過自己的專業技能、辦案策略來最大限度地影響案件的結果,最大化地實現當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向當事人許下一張空頭支票,毫無根據地承諾這個案件會有什麼結果。

只有把能做的辯護工作全部做好,律師跟當事人的配合達到完美,我們才最有可能地爭取到最理想的判決結果。

針對第二個問題,我們的解答是:開庭審理不等於有利,不開庭審理也不等於不利,二者不能劃等號。

二審法院選擇開庭審理最普遍的情況是:法院需要對事實和證據作進一步的查清或者在法律適用上覆雜、疑難、有重大爭議,需要開庭審理。我們提醒當事人,實務中不少二審開庭的案件結果反而不理想;但也有不少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這種情形比較少見)。還有一種非常特殊的情況——法院通過開庭的方式,在法庭上將全案事實調查清楚,並由控辯雙方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充分質證、辯論,為的就是讓當事人“輸”得心服口服。一言以蔽之,開庭審理與案件結果是否理想沒有必然的聯繫。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如果法院選擇不開庭審理,那就意味著承辦法官將會在不久的時間內對當事人進行訊問,所以

當事人能否依法應對好二審法官的訊問將是不開庭審理時能否“翻盤”的關鍵因素之一

由於本案法官最終決定不開庭審理(後面將提及律師如何申請開庭審理),和學生時代的考前押題類似,在會見中,我們針對承辦法官有可能向當事人訊問的問題一一作了預測,並依法指導當事人如何對這些問題,如何直接明瞭地進行回答,避免了言多有失。經過我們依法指導後,法官訊問的問題都被預測到了,當事人準確且不失流暢地回答了法官的問題,使我們下一步的文書辯護工作得到了有效的配合。

四、會見後的工作要點

在第一次會見過後,我們已經對本案的案情有了基本的瞭解,隨後我們向法院申請了閱卷(關於閱卷工作的要點,筆者在以前的文章中有過論述,本文重點分析二審會見後的工作要點),接下來便是展開全方位的辯護工作了,這就是本文開頭提到的第三個問題:接了這個案件之後我們需要怎麼做——

(一)首先,爭取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經過多次會見和閱卷,我們認為本案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和證據採信均存在問題,且一審法院認定當事人成立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具體而言,一審判決認定被害人為T支付公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缺乏銀行流水等關鍵實物證據材料來證明;另外,一審判決認定涉案金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既缺乏司法會計鑑定,又缺乏相應的銀行流水、轉賬明細來證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我們向二審法院提交了《開庭審理申請書》,附以詳盡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力爭二審法院能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

實務中有80%以上的二審案件是不開庭審理的,除了必須要開庭的一審判死刑、檢察院抗訴案件外,但為了更好地發表律師的辯護意見以及給予當事人當庭辯解的機會,或者基於力爭發回重審或改判的辯護策略,辯護律師向法院申請開庭審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即使法院最終駁回開庭審理的申請,筆者認為這不會對法院公正裁判造成影響。因為《開庭審理申請書》在送到承辦法官手上的時候,法官必然是會注意到我們在《申請書》上詳盡的申請開庭理由,於法有據的申請必然能引起法官對本案關鍵事實的疑問和重視。在隨後的工作中,法官會就辯護律師提出的這些問題進行有重點地查證,否則法官就是對律師提出的問題視而不見,可能涉及程序違法了。

如果說二審能爭取法院開庭審理,那麼我們還需要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會見,依法對當事人進行開庭前的專業輔導,以求當事人在法庭上能夠與辯護律師完美配合,取得最佳的庭審效果。庭前的會見工作主要包括為當事人起草書面的《對一審判決的意見》,當事人如何依法應對檢察官、法官的訊問,如何對律師的發問作答,對關鍵證據材料的質證與辯論,確定當事人最後陳述的內容等等,我們需要通過庭前的會見工作,確保所有的庭審細節處理已經毫無遺漏地對當事人指導到位。而關於庭審的發問,筆者在《辯護律師如何對被控特大網絡盜竊罪一案的當事人進行精準發問?》《肖文彬律師:刑辯律師對被告人發問的技能與技巧》有過細緻的描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網搜查看。

(二)其次,申請法院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在會見時曾對我們說過,審查起訴階段中承辦檢察官在×日期曾對其進行過訊問,當事人在其中進行過有理有據的辯解。但是在閱卷時我們發現過檢察院並未將這份對當事人有利的訊問筆錄移送至法院;於是我們迅速地向法院提交了《調取證據申請書》,詳細說明了這份筆錄的內容及其重要性後,承辦法官採納我們的意見,向檢察院調取到了這份“被遺忘”的筆錄。

筆者認為,申請法院主動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其好處在於:法院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義務,檢察院在法院的壓力下“藏不住”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另外,基於審判中立的原則,由法院進行的調查取證將更加具公信力,使控辯雙方都能“心服口服”。

(三)最後,溝通確定辯護方案並依法指導應對後續可能的訊問

經過會見和閱卷,我們發現據以證明本案所謂的被害人以及其遭受了財產損失的證據是非常不充分的,沒有任何的銀行流水證明所謂的被害人遭受了損失以及損失金額,而一審判決僅僅依據“被害人”自行製作的表格就予以認定。縱觀全案證據以及從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來看,本案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關鍵事實不清、證據嚴重不足,依據本案證據,我們對“被害人”的真實性提出了合理懷疑:無法排除偵查機關與所謂的“被害人”“串通一氣”來套取涉案的資金,畢竟當事人已經退賠了三百多萬元,萬一是偵查機關隨便找來的一個“被害人”,然後私分當事人的退賠款,這不就成了司法實務的笑話嗎!經過我們的依法指導後,結合其他關鍵辯點,當事人在承辦法官的訊問中也作了強調,與我們接下來提交的最終書面辯護詞產生了內外配合的化學反應。

當最終的《二審辯護詞》定稿後,我們還進行了一次會見,此次會見的目的是與當事人溝通最終的辯護方案,以及詳細地給當事人分析這個辯護方案,通俗而言就是把當事人培訓成“半個辯護律師”。試想,如果法官就《上訴狀》《二審辯護詞》的內容對當事人進行訊問,而當事人要麼一問三不知,要麼回答與我們的意見相反,那一審中“自相殘殺”的悲劇豈不是重演?所以說,無論法官看到書面辯護材料後是否會再次訊問當事人,出於未雨綢繆以及法律風險規避,我們應當對當事人應對法官訊問做好依法指導。

五、結語

專業的、高質量的二審會見工作是二審能夠實現有效辯護的必要條件,實務中二審“翻盤”困難重重,為求更有效地、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會見工作對律師與當事人內外配合的程度要求更高。本文結合了筆者親辦案例,對二審會見的要點進行了歸納總結,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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