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檢察院狠抓財產刑執行監督取得明顯成效

2016年以來,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狠抓財產刑執行監督,在充分調研細化監督方向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監督重點,創新監督模式,共依法監督執行61人次,追繳罰金及贓款共計30餘萬元,其中,2017年上半年監督執行人數已超2016年全年數量的18.5%,監督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全面分析近年來所有涉財產案件罪犯的經濟情況,針對其中危險駕駛罪犯普遍家境尚可、有執行能力的特點,確定該類罪犯為監督重點,逐案逐人登記造冊開展監督。2016年至今,共對63名應執未執罰金的危險駕駛罪犯監督執行完畢49人,佔比77.8%。推進五大類案件監督,加強與案管、偵監部門配合,對所有案件判決書逐一分析、所有涉財產刑案件逐一審核,並同步跟進談話教育等手段,成功監督一名職務犯罪罪犯繳納罰金14萬元。積極突破監督慣性,從危險駕駛、盜竊等慣有監督罪名擴展到介紹賣淫類、容留吸毒類、敲詐勒索類等七大類,實現重點監督與多樣監督兼顧。

從監督成功率上尋求突破,狠抓可執行財產查證工作。駐所檢察期間,注重對涉財留所服刑人員所內賬戶的查詢,準確掌握罪犯的財產情況,一旦發現賬戶存款遠超罰金,當即通過談話要求其予以繳納。社區矯正監督期間,重點關注矯正人員從業情況及經濟狀況,對具有執行能力的,積極督促執行。如在一起走私普通貨物案中,通過核查瞭解到罪犯鬱某繫個體船老闆,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談話教育督促其主動到法院繳納罰金0.5萬元。

從監督模式上尋求突破,狠抓工作機制創新。針對公安偵查階段、檢察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未被羈押而在審判階段被逮捕的案件中,常出現判決後取保候審保證金被領取而裁判罰金未繳納的情況,積極探索實行以取保候審保證金代執裁判罰金模式,牽頭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建立工作機制,就強化該類案件財產刑執行力度達成共識:凡該類案件判決中有涉財裁判的,當事人在領取取保候審保證金時必須提供繳納罰金的相關憑據,如未繳納的,暫不予退回,由監所部門適時向法院建議移送立案執行。目前,已運用該機制監督執行6件,涉及罰金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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