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政策將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政策将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政策将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政策将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2008年以來我省出臺了一系列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政策,解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應保未保等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隨著養老保險政策不斷髮展和完善,省人社廳、省民族宗教委、省財政廳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從今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通知》規定,《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12號)、《關於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號)、《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轉發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民宗發〔2012〕45號)、《關於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生活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4號文)、《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4號)等8項政策明確的一次性繳費政策,將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通知》同時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後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參保後中斷的繳費,不得補繳。

《通知》廢止了《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粵人社規〔2016〕4號)中第三條第一款“本省戶籍就業人員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之月至本通知實施之月存在未參保繳費時段,且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可向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繳納該未參保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的內容。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繳納滯納金,符合《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規定條件的,按其規定執行。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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