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需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已獲最高院通過!

工程人需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已獲最高院通過!

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

審議並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0月 2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對吸納農村轉移勞動力、帶動關聯產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城鄉建設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作用重大。服務和保障建築業健康發展,促進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提高,是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職責。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對統一法律適用、保證工程質量、規範建築市場、保護各類主體尤其是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國建築業投資經營方式和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和涉案標的額大幅上升,新類型案件、新問題不斷湧現、亟需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領域司法解釋,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啟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起草工作,經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聽取有關方面及專業人士的意見建議,多次修改後形成《解釋》(二)送審稿,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解釋》(二)送審稿主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建設工程的鑑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和實際施工人權利的保護等方面的問題作了規定。

會議經討論,原則通過該《解釋》。會議決定,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行修改,按程序報批,適時發佈。

會議還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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