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我們獲得更多內容
發包方將承包地又發包給第三人,承包人能主張發包行為無效嗎?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nd
閱讀更多 法治崇州 的文章
2018-11-07 11:44:20 法治崇州
關注我們獲得更多內容
發包方將承包地又發包給第三人,承包人能主張發包行為無效嗎?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nd
閱讀更多 法治崇州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