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是车辆的“身份证”
而假牌、套牌、假证车的出现
着实让广大司机朋友深恶痛绝
为打击整治涉牌涉证机动车
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文山交警在全州范围内正开展
打击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假牌套牌假证车 交警蜀黍盯上你了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酒驾、醉驾、毒驾、假(套)牌假证、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非法改(拼)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驾驶报废或未参加定期检验车辆上路行驶、重型中型货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侧后反光标识、未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坚持违法必纠、上限处罚,最大限度地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
点查处以下车辆
“两客一危”车辆、“营转非”大客车、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6至9座小型客车(面包车)、重(中)型货车、摩托车等。
大对违法驾驶人的教育
在日常整治行动过程中,宣传民警通过口头教育以对来往车辆及违法驾驶人及群众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讲述假牌套牌、无牌无证违法行为的危害,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假牌、套牌的处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发布:文山州公安局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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