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別再傳了 又有人傳謠被拘留 悔不當初!

2018年10月24日18時許,柘港鄉“58同城柘港站”微信代理人朱某(鄱陽縣柘港鄉人)在微信站內轉發有關“江西村民抗議建垃圾焚燒廠,遭警方鎮壓”的謠言鏈接。並將鏈接轉發至朋友圈以及多個微信群,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2018年10月26日,在網安大隊的協助下,朱某被依法傳喚至柘港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違法人員朱某未經核實,隨意通過微信站和微信群轉發不實信息。到案後,朱某對其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表示悔過。

違法人員朱某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注意!别再传了 又有人传谣被拘留 悔不当初!
注意!别再传了 又有人传谣被拘留 悔不当初!

再次鄭重聲明:請勿惡意製造、傳播虛假謠言,對相關的造謠者、傳謠者將依法嚴厲打擊。

警 方 提 醒

記住以下幾點,防止被謠言欺騙:

1、將關鍵詞或手機號碼進行網絡搜索,查看是否有雷同內容。

2、發現可疑情況,及時撥打110報警,切勿擴散未經核實的信息。

3、對於利用互聯網惡意編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安定的不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查處,全力維護網絡和社會秩序和諧穩定。

注意!别再传了 又有人传谣被拘留 悔不当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5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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