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名男子在海滄持刀搶劫
在“光顧”了四家店面後
男子劫得了錢款1286元
殊不知
即將等待他的
卻是漫漫10年的牢獄之苦
究竟事出何因?
案例介紹
2016年,沉迷網絡賭博的潘某賭輸了26萬餘元,輸光了父母多年來辛苦種田攢下的積蓄。2017年12月15日,潘某再次參與網絡賭博,將從信用卡中透支的3萬元又輸光了。想到自己輸光家業又負債累累,潘某頓感絕望,拿起菜刀本欲輕生,突然想到可以通過搶劫獲取錢款,再從賭博中翻盤。
於是,潘某以持刀威脅的方式,在廈門市海滄區新陽街道新垵村多家店面實施了四次搶劫,劫得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286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
在百貨店搶走被害人陳某的一包軟包七匹狼香菸,經估價價值人民幣21元;
2
在藥房欲行搶劫,其間因被害人劉某趁機逃離並喊叫而未果。
3
在美甲店脅迫被害人張某轉微信零錢115元,並搶走被害人蘭某包中現金人民幣350元。
4
在超市以要求被害人轉微信零錢等方式,搶走被害人袁某微信內人民幣600元及店內抽屜裡的現金人民幣200元。
之後,潘某將搶來的贓款又轉入賭博網站妄想翻盤,結果又全部賭輸了。案發後,被害人報警,公安機關在潘某暫住處將其抓獲歸案並繳獲菜刀一把。到案後,潘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系多次以持刀威脅的手段實施搶劫,雖然搶劫金額不大,且有其中一起屬犯罪未遂,但仍構成多次搶劫,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潘某實施的上述第二起搶劫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被告人潘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退賠被害人人民幣1286元,沒收作案工具菜刀及手機。
案件評論區:
不是才搶1286元嗎?這也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一種嚴重社會危害的犯罪行為,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等手段,就構成搶劫罪。至於搶多搶少,只供法庭量刑時考慮,並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判10年也太重了吧?會不會有失公允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多次搶劫屬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被告人潘某實施了4次搶劫行為,雖然取得財物價值不大,且其中1次搶劫為未遂,但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搶劫3次即構成多次搶劫,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實屬合法合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官說法
搶劫罪是侵犯財產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威脅等強制手段是其本質特徵。刑法在一般搶劫情形之外列舉規定了八種加重情節,包括結果加重和情節加重兩種情形,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也體現了這八種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和依法懲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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