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期>「检察官以案释法」“美容院”里暗藏“玄机”

<335期>「检察官以案释法」“美容院”里暗藏“玄机”

近日,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批准逮捕一起涉嫌容留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335期>「检察官以案释法」“美容院”里暗藏“玄机”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中旬,合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某大道上何某某所经营的“卓越美容院”名义上为美容院,但实际上可能涉嫌容留他人进行卖淫行为,在核实了相关线索后,办案民警在2018年9月中旬对该美容院进行突击清查行动,龙某某、宁某某、戚某某等三人在该美容院卖淫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嫖客张某、杨某、莫某等三人,经营该“卓越美容院”的何某某也被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过侦查后,近日,公安机关以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提请了批准逮捕。

审查意见

我院侦查监督部承办检察官接到公安机关对该案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件材料后,经过审查后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到案后否认其容留卖淫的行为,但在其美容院进行卖淫行为的女子龙某某、宁某某、戚某某等人一致指证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长期容留其几人在“卓越美容院”卖淫并提供避孕套和收取费用,并有相关书证物证佐证,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该院决定以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检察官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无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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