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权利杂谈:如何界定“业主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业主权利杂谈:如何界定“业主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是关于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内容和限制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家的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业主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界定:一、对建筑物的不当损毁行为。譬如业主就自己的专有部分加以增建或者改建而拆除其内部梁柱、楼板、墙壁的全部或者一部时,该梁柱、楼板或者墙壁固然属于其专有部分的范畴,如果因此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影响整栋建筑物的外观时,即属于危及了建筑物的安全。二、对建筑物的不当使用行为。譬如将易燃物、爆炸物、放射物等危险物品或者超出建筑物楼板承受指标的重物搬入建筑物内而危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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