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權利雜談:如何界定「業主危及建築物安全」的行爲?

業主權利雜談:如何界定“業主危及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是關於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權利的內容和限制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的指導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業主危及建築物安全的行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界定:一、對建築物的不當損毀行為。譬如業主就自己的專有部分加以增建或者改建而拆除其內部樑柱、樓板、牆壁的全部或者一部時,該樑柱、樓板或者牆壁固然屬於其專有部分的範疇,如果因此危及整棟建築物的安全,或者影響整棟建築物的外觀時,即屬於危及了建築物的安全。二、對建築物的不當使用行為。譬如將易燃物、爆炸物、放射物等危險物品或者超出建築物樓板承受指標的重物搬入建築物內而危及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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