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有哪些大學問?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何嘉銘: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要成員

——力求在詐騙犯罪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

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有哪些大學問?

一、引言

律師接受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委託後,由於絕大部分當事人(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所以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是介入辯護後的首要工作,而成功、專業的會見則是後續能夠有效開展辯護工作的基礎。刑事案件不同階段的會見工作側重點有所不同,但是有幾個方面是相同的:(1)通過交流,與當事人建立信任關係;(2)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或核實證據材料;(3)向當事人確定辯護方案;(4)為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指導當事人如何依法應對訴訟進程(將當事人培訓成“半個律師”);(5)親情交流,轉達家屬對當事人的關心和問候。

筆者將根據自身十餘年來辦理金融詐騙、合同詐騙等詐騙類刑事大要案的經驗,以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來區分會見工作重點,通過本文對刑事案件的會見工作進行系統總結,以供大家參考。

二、偵查階段的會見內容

關於偵查階段的會見,以及會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筆者曾在

《“洪荒之力”——偵查階段刑事律師首次會見當事人要點實錄》一文中作了詳細的論述,本文不再贅述。

需要補充的是:律師在偵查階段還需要向當事人瞭解是否存在對其有利的證據材料或線索(即證明當事人無罪或罪輕的材料線索)。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偵查機關有全面收集案件證據材料(既包括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材料,還包括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的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偵查機關的偵查思維集中於破案、打擊犯罪,則很容易忽略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或線索。因此,如果發現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而偵查機關沒有收集的話,辯護律師則可以向辦案機關提交《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申請書》《關於××被控××罪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法律意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等一系列的辯護文書,以爭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結果。

三、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內容

案件一旦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意味著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並形成了完整的偵查案卷移送至檢察院了,此時律師介入後可以行使閱卷權。閱卷之後的會見,工作的內容和重心與偵查階段相比有了巨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

(一)律師通過會見依法指導當事人有效應對檢察官的訊問

在“捕訴合一”未實施以前,審查逮捕工作主要由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偵查監督科或偵查監督處)來進行,而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則由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公訴科或公訴處)來進行;換言之,兩個階段的承辦人員是不同的,這使得在實務中後階段的辦案人員往往會就前階段辦案人員所做的筆錄內容,向當事人進行再次確認,當然還會有新的內容。

結合筆者辦理N起詐騙類刑事案件的經驗,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通常會有以下內容,常見的訊問“套路”——

檢察官首先會問:“你知道你是因為什麼事情進來的嗎?”,當事人的回答一般會分這幾種情況:

未經律師指導,多數的當事人會直接說“詐騙”;

稍微經過律師專業指導的當事人,他們會說“涉嫌詐騙”;

案件存在無罪辯護空間或確實無罪的,當事人經律師依法指導後會說“我不清楚被關押的原因,公安機關認為我涉嫌詐騙,但我認為我是不構成詐騙罪或者說我是無罪的”。

然後,檢察官第二步會問:“在偵查階段中,你對公安機關所作的筆錄是否屬實?”;承辦檢察官這句話問的問題非常高深,當事人回答這句話前,需要仔細回憶以前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過幾次訊問、訊問的內容是什麼、有沒有作出過哪些對自己有利或者不利的供述、筆錄是否屬實以及是否與自己所說的一致等等,否則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實務中經常出現過這種對當事人不利的情況——在缺少專業的律師指導下,不少當事人沒有全面、仔細地核對筆錄內容就在上面簽字確認,絲毫沒有察覺出裡面有對其不利的不實內容;在審查起訴階段又對檢察官表示“以前對公安機關所作的筆錄屬實”,等於把自己沒有做過的事也承認了。作為一個成年人,在對自己的筆錄已經簽字確認、辦案人員又沒有對其刑訊逼供的情形下,這種粗枝大葉、自我挖坑式的做法,事後律師和當事人要推翻之前的口供,獲得辦案機關認可的難度將會大大增加。

接下來,檢察官可能又會問:“你是否認罪?”;這裡的認罪,檢察官是特指詐騙罪的,而不是指的其他輕罪,因為檢察官通過前面環環相扣的訊問,

問第三個問題目的在於讓當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詐騙犯罪,從而將其之前供述的事實固定下來

在實務中,當事人如果沒有經過專業律師的依法指導,光是應對上面三個問題已經是漏洞百出。如果說涉案當事人確實是無罪或者僅構成輕罪的,那麼律師就會告訴當事人需要先向承辦檢察官說出對其有利的事實,之前所做的供述哪些是屬實的、哪些是不實的,然後再辯解自己不構成詐騙罪或者僅構成輕罪的觀點與理由。

再接下來,檢察官一般會說:“請將你以前涉案的事實、經過再詳細說一下。”這時候就需要注意了,當事人不僅僅是把偵查階段所做筆錄中的屬實部分再複述一遍;更為重要的是,將以前筆錄裡面沒有提到過的但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者雖然提到過但偵查人員沒有將其記入筆錄的有利事實向檢察官強調一遍。

筆者以經辦的一起案件為例來說明覆述對當事人有利事實的重要性——筆者在閱卷後發現當事人在會見時所說的有利辯解並沒有反映在訊問筆錄當中,但此筆錄仍有當事人的簽字確認。筆者就此詢問當事人:“為什麼你現在對我說的這些內容跟你以前做的筆錄不一樣呢?對你有利的部分為什麼沒被記錄下來?”當事人卻答不出個所以然來。

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有仔細核對筆錄內容的權利的,如果筆錄內容記載不屬實或者與當事人所說的不符,當事人是有權拒絕簽字確認並要求修改的。筆錄記載的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言詞證據,是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證據材料,甚至能影響到一個案件的證據鏈是否完整,專業的刑事律師往往會三令五申地向當事人強調仔細核對筆錄的重要性,容不得一絲馬虎。

如今檢察院開始實行“捕訴合一”,即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由同一檢察官來承辦,這意味著檢察官的訊問將更加直接、高效,但訊問的內容還是大同小異。“捕訴合一”後當事人補充有利筆錄的機會與“捕訴合一”前相比肯定是減少了。所以說,一旦出現公安機關沒有將對當事人有利的辯解內容記入筆錄的情況,律師應迅速提醒當事人面對檢察官訊問時,補充有利的案件事實就是最好的補救機會。在刑事訴訟中不能一味地“被動挨打”,要把握承辦檢察官訊問的機會,主動向檢察官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提供對自己有利的線索材料,以達到“防守反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律師通過會見向當事人核對《起訴意見書》及全案證據材料

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很重要的一個標誌就是案件經偵查終結後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案卷材料(我們稱之為偵查卷)和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意見書》。律師在閱卷之後對案情有了一個比較完整的瞭解後,需要通過會見向當事人逐一核對起訴意見書指控的事實以及全案所有證據材料。

通過會見,律師可以對起訴意見書指控的事實是否屬實,還有據以證明指控事實的證據是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向當事人進行核實,尤其要核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偵查機關新補充的證據材料。如果案件證據有問題或者指控事實不屬實,或者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律師就能夠迅速做出應對方案,視情況向辦案機關提交《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書》《懇請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等辯護文書,爭取阻擊檢察院起訴或作出有利於當事人的起訴。

除此之外,通過會見,當事人也可以向律師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或者當事人提到其對偵查人員有過自行辯解或者作過有利供述,而偵查機關沒有將相關筆錄附卷移送檢察院的話,律師可向檢察院提交《懇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XX證據材料的申請書》等文書,請求檢察院收集、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

在筆者在辦的一起被控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筆者通過會見,瞭解到偵查機關並沒有移送其中兩份很可能對當事人有利的訊問筆錄,同時對當事人要求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材料置若罔聞;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同時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兩份申請,一份是申請檢察機關收集證明當事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另一份是申請檢察機關調取對當事人有利的兩份訊問筆錄,這樣左右開弓提交申請,為最終有效辯護結果的取得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律師通過會見與當事人確定辯護方案

確定辯護方案,不僅僅包括實體法上的辯護,還有程序法上的辯護。如果說當事人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譬如當事人患有重要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律師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並協助當事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爭取辦案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當然,要想取得最終辯護的勝利,重點還得在實體法辯護上取得突破。在前述的會見工作基本完成後,律師能形成若干個初步辯護方向,到底是徹底的無罪辯護,或是選擇性的輕罪辯護,還是認罪認罰的量刑辯護。律師要與當事人進行詳細的溝通,告知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辯護方向會有什麼區別與後果,比如: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有何不同、結果可能會有什麼不同、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案件的走向及訴訟期限會有什麼不同等等。

經過這些方面的會見,在和當事人詳細溝通交流的前提下,經過案件分析、風險預判和利弊衡量,律師才能夠確定最終辯護方案。如果說案件情況確有必要的,律師還可以申請與承辦檢察官當面會見溝通辯護意見;雖說書面辯護更為詳細、透徹,但是加以簡明直觀、富有感染力的口頭辯護,方能夠達到最佳的辯護效果。

四、一審階段的會見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到:“堅持程序公正原則,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如果要用一句通俗的話來概括上面的法條,筆者會這麼說——“庭審就是一審刑事案件‘大決戰’的地方”。正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對於庭審而言,庭審前的會見工作就猶如庭審“大戰”的“糧草”,會見的工作就是為一審庭審做準備——

(一)律師通過會見與當事人核對《起訴書》及全案證據材料

刑事案件進入一審階段,律師可以看到檢察院移交法院的《起訴書》。《起訴書》主要內容包括指控當事人成立犯罪的事實以及法律依據以及可以佐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等等。《起訴書》在事實部分會列明其認為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一般包括行為起因、動機、涉案人員、涉案數額和整個作案流程;這些事實都需要在案卷的證據材料來佐證。

進入到一審階段,案卷除了公安的偵查卷外,還多了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形成的檢察卷,檢察卷的內容包括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所做的訊問筆錄、律師意見書,個別情況下還可能會有提起公訴之後辦案機關新補充的證據材料。

在一般情況下,上述這些證據材料就是本案提交到法院的全部證據材料了,檢察院是不會再進行補充的。如果說檢察院在提起公訴後、一審開庭前再補充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材料,在程序上是嚴重違法的。眾所周知,刑事訴訟法屬公法範疇,公法上有一句著名的話叫做“法無授權即為禁止”,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未明確授權檢察院可以在這個階段可以補充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材料。若檢察院在此階段補充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材料,作為辯護律師視情況可向法院申請非法證據排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一審階段進行會見,與審查起訴階段一樣,要跟當事人核實《起訴書》指控的每一項事實是否屬實、對此當事人有何辯解,核對每一份證據材料是否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即證據三性要求以及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除此之外,律師還要向當事人歸納總結出哪些證據是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哪些對定罪量刑有關鍵影響,以及應當如何依法應對。

最後,律師在核對全案事實、證據的基礎上,分析、總結出案件對當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經充分溝通交流後方能確定最終的辯護思路和方案,以應對接下來的庭審。

(二)律師通過會見對當事人進行開庭前的全方位輔導

開庭前,律師要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專業輔導,一般會選擇開庭前的三四天內進行會見,因為這個時間點能夠給當事人充足的時間吸收理解律師所說的內容、充分準備接下來的庭審,不至於因為間隔時間過長導致遺忘。

開庭前的輔導,重點是法律層面的輔導。

第一,律師要向當事人詳細介紹刑事訴訟一審的庭審流程、有哪些環節:庭審開始後,公訴人會宣讀起訴書,之後將依照“公訴人→法官→被告人的辯護人(可能還包括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辯護人)”的順序進行庭審發問環節。接下來還有舉證質證的環節、法庭辯論以及最後的被告人陳述環節。

第二,律師要向當事人預測公訴人和法官的發問內容,並依法指導當事人有效應對發問。在筆者辦理的不少案件當中,筆者向當事人就審判長和公訴人可能發問的問題進行了全面預測,並依法指導當事人如何有技能地如實作答,基本上會命中90%以上的庭審發問問題,當事人的回答往往比較流暢、得體,給審判長的印象要比其他同案被告人好不少。在具體案件中如何應對發問,筆者在《辯護律師如何對被控特大網絡盜竊罪一案的當事人進行精準發問?》一文有過細緻的描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網搜查看。

第三,律師要向當事人告知辯護人在庭審的發問內容,同樣需要依法指導當事人應對辯護人的發問。

在開庭前的一週,律師應該完成《庭審發問提綱》,庭審發問的目的就在於要通過必要的發問把有利於當事人的情節以及事實凸顯出來,並反駁、澄清公訴人的不當訊問。關於律師如何進行發問,筆者在《刑辯律師對被告人發問的技能與技巧》一文中已經詳細闡述,本文不再贅述。律師在庭審前會見,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法指導當事人配合律師的庭審辯護工作,依法指導當事人如何如實回答律師的發問,有助於雙方在庭審中產生良好的配合效果。

除了法律層面的輔導之外,庭審前會見還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層面的輔導。

在庭審前,當事人的情緒難免會出現波動或者緊張不安,這個時候律師不僅僅需要對其進行法律的輔導,還需要進行心理上的輔導。律師這個時候還需要扮演一個心理諮詢師的角色,除了為當事人做好法律培訓打好“強心針”外,律師還可以為當事人帶上家屬的問候、與當事人聊聊日常的生活狀況之類的輕鬆話題,來安撫當事人緊張不安的情緒。消除緊張的情緒,是為了讓當事人能在法庭上更好地表現,使律師的辯護工作得到更好的配合。二審或再審階段的會見內容,筆者以後有時間再撰文論述。

五、本文結語

律師會見不是單純的見上當事人一面那麼簡單,而是通過會見進行多項辯護工作,這裡面的學問可謂博大精深;律師介入一件刑事案件後,一般需要會見三五次以上,案情複雜的甚至要進行十多次會見。所以說,專業、有效的律師會見,是後續辯護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基礎,這樣才能為在押當事人“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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