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不为亲属买单?有违保险精神!

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中,都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这样的免赔条款,同时也有很多被保险人都不了解该条款,甚至有一些保险公司在介绍产品时,还会忽略对该条款的解释和提醒。

车险不为亲属买单?有违保险精神!

但是其实,“车险不为亲属买单”这一免责条款设置实际是极不合理的,甚至已构成了“霸王条款”。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以防万一,减少损失风险,当事故发生后,被投保人已经陷入巨大痛苦中,如果此时车险“不作为”,有违保险精神。

举个列子说明一下。

2016年1月,张某开着小型的普通客车在一处厂区内倒车时,由于视线盲区,不幸将自己不到两岁的孙女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张某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以确认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之后,张某联系车辆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却拒绝理赔,并称投保合同中有一条款,明确说明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死亡女孩是张某的孙女,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保险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险不为亲属买单?有违保险精神!

由于保险公司拒赔,无奈之下,女孩家人只能把女孩爷爷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女孩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其对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女孩父母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亦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因此女孩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对第三者身份的确定并无影响。

车险不为亲属买单?有违保险精神!

“车险不为亲属买单”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业内的行规。保险公司初衷是为了规避人为的合谋作假,即故意去造成保险事故造成赔偿。但是从保险设立精神看,“家庭成员免赔”不符合保险设立精神,任何车外人员对于机动车来说均应无差别地认定为“第三人”,不应因系投保人的亲属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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