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14:30,犍為法院
公開開庭,全程直播
審理了
楊某某濫伐林木、
羅某某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
萬某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案
並當庭作出判決
![犍为法院|犍为首件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啦!](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本案邀請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媒體記者等參與旁聽。
本案全程網絡直播,很多小夥伴也通過微信、微博、網頁端觀看了該案庭審。
下面我們來說一說
這個案件的審理情況
被 告 人
楊某某,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四川省犍為縣人。
羅某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漢族,小學肄業,農民,四川省犍為縣人。
萬某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犍為某木業公司生產監事兼旋切車間主任,四川省中江縣人。
公訴機關指控
楊某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應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羅某某非法運輸明知是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應以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萬某某非法收購明知是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應以
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
被告楊某某按照《楊某某濫伐林木案植被恢復方案》補種杉木767株,共計10.36畝,並撫育1年且成活率達85%以上,或者承擔濫伐林木的植被恢復費用4847元。
圖:多媒體設備展示證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楊某某經人介紹,購買了犍為縣岷東鄉沙嘴村9組村民李某某承包的沙嘴村1組“大黃山”和“尖峰山”茶山上栽種的桉樹。自2017年8月以來,楊某某在未辦理採伐手續的情況下,僱請彭某某、張某某等工人對以上地點的桉樹進行砍伐,僱請被告人羅某某將其中的54.16噸運至青禾公司出售,羅某某明知沒有采伐手續仍予以運輸。被告人萬某某在未向青禾公司領導彙報的情況下,收購了楊某某出售的沒有采伐手續的樹木54.16噸。
2018年1月22日彭某某等工人正在砍伐“尖峰山”上的桉樹時被犍為縣森林公安局擋獲,並扣押原木、原條455件。經犍為縣木業規劃調査設計隊鑑定:“尖峰山”和“大黃山”被伐木伐樁總株數為767株,總蓄積131.229立方米,總材積74.8立方米;經對54.16噸木材重量折算,蓄積為81.4025立方米、材積為46.4043立方米。
判決結果
2018/9/28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被告人萬某某犯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被告人羅某某犯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罪,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犍為縣人民檢察院交付植被恢復費用人民幣四千八百四十七元。
為什麼這麼判呢?
被告人楊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僱請工人砍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
被告人羅某某明知是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手續的林木,而予以運輸,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罪;
被告人萬某某明知是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手續的林木,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
三被告人均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經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某某濫伐林木的行為,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相應破壞,應承擔植被恢復費用。
辯護人提出羅某某具有自首,系初犯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建議對羅某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採納。
本判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損失的單位作出賠償;遭受損失的單位已經終止,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繼受人作出賠償;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由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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