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有法可依」了?別高興得太早

對於全民厭惡的霸座問題,幾天前很多人可能舉手歡慶了好一會兒。

敢吃螃蟹的廣東,在新通過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專門列出“不得搶佔他人座位”一條,並給出了相應的懲罰措施。


霸座“有法可依”了?別高興得太早


霸座不再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看起來,霸座這一天怒人怨的老問題,將進入“有法可依”的新時代。

新條例能不能成為藥到病除的靈丹妙藥?有必要放到具體的案例裡去檢驗一下。如果今後再遇到霸座現象,按照《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當事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理?

這一檢驗會發現,還真不能高興得太早。

只是多了個“原則性規定”

認真梳理條例全文,新的懲罰有:

鐵路運輸企業應按規定,對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並按照規定推送全國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換句話說,霸座後,你還會上鐵路黑名單,與以前不同的是,你的黑名單會被推送至全國和地方信用平臺。

可是別忘了,這是廣東一地的立法。就算廣東願意推送失信記錄,全國和地方信用平臺願不願意接?就算接了,在沒有全國性法律支持的背景下,能因為霸座記錄影響一個人的信用,進而影響就業、教育、消費等領域的行為嗎?答案只能是很懸。沒有地方或部門敢冒這個違法的風險。

所以,新條例雖然開啟了法律大門,但給出的仍是一個“原則性規定”。依照這個規定,對於霸座者也很難給出比之前更有威懾力的懲罰。

據瞭解,該條款是《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三審後新增的。三審時恰逢霸座行為的集中高發期,廣東立法部門能夠及時地捕捉社會熱點,回應公眾的關切訴求,這很值得肯定。

但因為時間倉促,也因為缺乏全國層面的法律支撐,地方的立方探索就只能是探索,很難給出有實際意義的藥方。

可操作性影響法條生命力

霸座類似的不文明行為,確實需要法律的完善,但最需要的其實不是“原則性規定”,而是需要特別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文。

我們發現,在公共秩序良好的國家或地區,法律關係會滲透到社會管理的方方面面,為人們的公共行為提供明確具體的指導。

日本被稱為世界上最守秩序的國家,國人印象中,日本人很少會插隊,時刻保持公共場所的清潔。他們驚人的國民素質的背後,有一隻看得見的手在指導,那便是日本的《輕犯罪法》。

日本將危害社會或影響公共秩序的事項都定性為輕犯罪。哪些行為是屬於輕犯罪呢?日本法律規定之細緻,令人咋舌:

排隊加塞、乞討或唆使乞討、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在公共場所舉止粗暴,製造麻煩者……

無正當理由關閉公共場所燈火者;無正當理由釋放可能對人畜有害的禽獸類動物或使之逃脫者;妨礙他人行走,或接近、跟蹤他人,使他人感到不安者;利用狗或其他動物對人畜進行威嚇,或驚動牛馬使牛馬逃走者……

《輕犯罪法》總共規定了33項違法行為,但日本並不僅限於將這些行為寫在法律條款裡。每項不當行為的背後,它都有明確具體的懲罰規定,由警察負責執行。

違反輕犯罪法者會被“書面起訴”,留下案底。根據情節的不同,違法者可能會被關1~29天,或是被罰1000~9999日元,也有可能在拘留的同時加上罰款。

犯了什麼法,該罰多少錢,要關多少天,依據《輕犯罪法》,日本警察成竹在胸,執法果斷高效。日本人也在警察嚴格的執法過程中,養成了良好的守法意識。


霸座“有法可依”了?別高興得太早


(圖為日本人在街頭排隊。圖片來源:人民網日本頻道)

離我們最近的中國香港地區,對公共秩序一樣有著“事無鉅細”的規定。比如《香港鐵路附例》規定:

不能將腳放在自己和他人座位上,否則最高罰款2000美元。

凡在鐵路禁止吸菸的地方吸菸,包括吸食或攜有任何形式的已燃點的菸斗、雪茄或香菸或無遮蓋火焰的,最高處罰5000美元。

不能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吐痰,否則最高處罰5000美元。

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鐵路所處部分滋擾或煩擾乘客,否則最高處罰5000美元。

未經批准,在列車上開收音機、卡式機,最高處罰2000美元。

有了這樣細緻的規定,在香港火車上,該幹什麼,不該幹什麼,違法後將要付出多大的代價,乘客們一目瞭然,自然不敢存心挑釁。

“重刑”不如執法日常化

仔細看日本和中國香港地區的這些法律,其最值得借鑑的,並不是“重刑”主義,並不是一味強調對小措施以特別嚴重的懲罰,而是貫徹執法日常化。

在國內,面對頻頻發生的霸座行為,公眾詬病最多的是,為什麼執法人員不能直接將霸座者現場處理?


霸座“有法可依”了?別高興得太早


拿火車上的霸座來說,一方面是因為不是每輛車上都會配備乘警,關鍵還是,即便是警察趕到現場,也會面臨尷尬:面對強硬或者裝病的霸座者,不確定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

而這正是法律要去細細掰清楚的——

如何保證執法人員的到位?執法人員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執法程序和步驟是怎樣的?自由裁量的空間有多少?根據霸座者反抗的程度,乘警的執法力度如何升級?

將霸座者被強制撤離後,後續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誰又有權來做出處罰?

警察要實現教科書式的執法,需要法律條款來背書。有了明確法律的引導,執法者才能及時規範執法。

要治理霸座頑疾,很多人認為,重罰才是硬道理。其實,霸座行為看上去可惡,但引發的直接後果確實沒有太嚴重。霸座之所以激起那麼大的民憤,讓人感覺無可奈何,更多是因為相應懲罰的普遍缺席,而不是懲罰的不夠嚴重。

試想一下,如果每一次霸座行為的發生,執法人員都能到場,及時處理、及時跟進,第一時間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公眾的利益,對心有冒犯者也會產生很大的震懾作用。

這樣的效果,還是有賴於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條文。法律條文不僅是為了規範霸座者,也是規範執法者。有了明確的法條,執法人員如果缺席,那就是失責。所以,廣東還只是開始,立法尚未成功,全國還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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