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霸座”男剛被處罰火車又現霸座女 法治社會絕不姑息無賴行徑

頗受社會關注的乘客“霸座”事件有了最新進展,鐵路公安部門經過調查取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霸座”男孫某治安罰款200元處罰;鐵路客運部門根據有關失信懲戒制度,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孫某乘坐火車。這樣的結果雖然有些遲到了,但總算是給社會公眾一個交代。在“霸座”事件告一段落之時,我們要反思的是:為何一起看似司空見慣的事情卻引發軒然大波?

的確,在日常生活中類似孫某的“霸座”行為屢見不鮮。社會公眾對於此類行徑早已不滿,這種不滿日積月累,此次“霸座”事件如同引信一樣,引發了人們積鬱在心中的不滿乃至憤怒。正因如此,事件曝光後,引起了網民大規模、全方位的人肉搜索:身份證、生活照片、工作信息乃至孫某此前的斑斑劣跡都被公開於網上。雖然基於法治的理念,我們不樂見、不主張、不支持包括人肉搜索在內的任何“以暴制暴”的網絡行為,但網民的這種自發舉動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社會輿論對無良行為和無德者的強烈譴責,相信眾口一詞、同仇敵愾的輿論討伐給予了孫某強烈震撼。

如果說孫某的“霸座”行徑讓人們憤怒的話,那麼,有關方面在事件初期的處理和應對卻令人難以理解和接受。從媒體報道來看,孫某在列車長與乘警多番勸阻後仍然不予改正,繼續表演著無賴鬧劇,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維持車內秩序的列車長與乘警居然束手無策。

以法治原則論及是非,“霸座”事件中的法理並不複雜。從依法履行合同的角度來看,火車票是旅客與鐵路運輸公司之間的合同,從旅客持票時起,運輸合同即成立,根據車票上的座位號就坐是旅客的合法權益,鐵路客運部門及乘警確保旅客在此座位上就坐應該是其起碼的職責和義務。當旅客遇到諸如“霸座”等行為時,在私力救助不能的情況下,乘警應有權使用強制措施,通過施加公力救濟確保旅客的合法權益。從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的角度來看,“霸座”行為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權益,造成車廂秩序混亂,乘警當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採取一定強制措施。

可以說,事發現場鐵路方面過於“溫良恭儉讓”的處理,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此次輿情進一步發酵。應該承認,行政執法機關這種對於嚴重失德乃至違法行為過於“溫良”的處置態度在當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態度客觀上慫恿和縱容了一些嚴重失德乃至違法者,使之常常表現得無所顧忌;而在另一方面,受到侵害的人們卻往往顯得無助、無奈。實際上,網民們這次對“霸座”無賴共同的憤怒討伐,體現了當下社會公眾普遍存在的一種對於失德違法行為憤懣的情緒和譴責的態度,以及對於通過法治化手段有效懲治無德違法者的強烈期待。社會公眾對於法治社會的感受通常不僅僅來自於一些大要案件得到怎樣的公正審判,而是在於這些身邊的看似不大不小的處於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失德違法行為能否得到及時公正的依法處置。

進一步來說,對於那些嚴重違反道德的“小事情”,法治社會不能、也不應該作壁上觀。畢竟,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體現和弘揚主流的道德觀念,如果對於社會大眾所不齒的嚴重失德違法行為,法律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那麼法律的價值又從何體現呢?事實上,即便是現有法律也為懲治失德違法行為提供了足夠空間,除了一些明確規定的法律條文外,還有很多法律原則可以讓執法者在面對無德違法者時有“該出手時就出手”的法律依據。

“霸座”事件有了初步的處理結果,使這起熱點事件有了明顯的正向價值,它讓更多人清醒地認識到,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堅持法治和德治兩手抓,法治社會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社會,絕不應姑息遷就嚴重失德違法者。任何社會主體都應對法治心存敬畏、崇尚規則、謹守分際;更為重要的是,各級政府和行政執法機關不僅要熟悉法律條文的表面含義,更要弄懂文本背後的道德意涵,既要依法打擊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又要靈活運用法律武器嚴懲失德違法劣行以示懲戒,真正做到以法治保障道德、以道德滋養法治,在自身“學好法、普好法、執好法”的過程中,引導全社會齊心協力推進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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