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一番親歷使在專利領域裡浸淫了多年而原本對蘋果興趣了的筆者趕緊補了課。可獲得的資料頗為有限,但收穫超出預期!

蘋果在專利策略上很獨到:非常商業化,貼合自身情況,充分針對不同對手靈活調整,攻擊性強,表現老到,從各個維度和層面都有豐富的配合

蘋果身處眾多專利糾紛之中,就是因為蘋果成功地施行了上述量身打造的專利策略。在國際上,蘋果與諾基亞互撕了若干輪,與三星的訴訟更是高調,最近又和高通打得火熱。神仙打架凡人遭殃,這些跨國巨頭的纏鬥不免將生態圈內難以計數的大小公司裹挾其中,苦不堪言。這樣蘋果就好達到目的了。

蘋果在中國國內的訴訟也頗耐人尋味,展現著蘋果個性獨特的專利策略。筆者近期看到知產寶裁判數據文書庫所反映的蘋果訴訟數據(8一8蘋果在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的X因素「知產寶 」)。

蘋果作為當事人至少出現在170餘件行政和民事案件當中。其中,超過六成的案件發生在三年內。蘋果案件高發趨勢明顯,在查得的131件民事案件中,蘋果只當了一次原告,其餘130次均為被告。而在行政案件中,蘋果的主動性很高:查得的41件案件中,蘋果充當了34次原告,7次是第三人。

另有消息稱,今年8月,有兩家中國律所向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改委針對蘋果提出了反壟斷舉報。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應當注意,一般公司希望避免捲入吞噬金錢、資源、精力的訴訟和糾紛,以將資源更好地投入到技術進步、業務發展中。而蘋果恰恰信奉不同的邏輯,而且在持續取得成功,原因何在?

身邊發生的蘋果與西電捷通的專利衝突,堪稱大象對戰螞蟻的典型戰例:如何會螞蟻發一招,大象回七招呢?筆者希望通過這一進行中的鮮活案例揭示蘋果充分揚長避短展示特色的高超專利策略之冰山一角,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示。僅拋磚引玉,期待以後有更深入和更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成果湧現出來供大家與筆者一起學習。

蘋果的總體戰略和自身特點

結合各方面資料,筆者認為蘋果專利策略在設計和執行上都非常成功:根本上立足於商業利益最大化,在此總體原則下充分適應總體經營戰略和自身特點。所以,我們需要從認識蘋果的總體經營戰略和自身特點出發。

首先,蘋果創意長於技術。蘋果推出了革命性的智能手機,不在於它在通信、芯片等基礎技術上有優勢,而是在於天才喬布斯前瞻性地看到了這些基礎技術的進步所拓展出來的新應用空間,可以支撐如蘋果手機這樣的革命性的創意。在根子,蘋果不長於技術,長在如何發揮新技術之作用的創意。

技術方面,蘋果並沒有不切實際地希望突破自己的傳統短板。既然以商業利益最大化為根本目標,僅以不足5%的營收投入到研發便是很自然的明智之舉了。而相關領域的公司,從國際到國內,若要保持技術進步,及格線是將15%的營收投入到研發,微軟、三星、英特爾到華為莫不如此。

蘋果的優勢在創意上,它的核心專利也主要圍繞著它的創意,這從蘋果三星專利大戰中,蘋果所動用的專利上可以清晰地看出來。創意創新和技術創新的特點大不相同。天才喬布斯這種革命性創意,哪怕一生只一次也已經受天神嫉妒了,別指望第二回。蘋果自然識趣,守著吃好這個老本足矣,也不必追加實質性投入了,最重要的是好好賺錢。

最後,但絕非最次要的關鍵因素是蘋果的經營狀況:市值8000億美元,全球上市公司之冠,將第二名遠遠拋在後面。2016年,蘋果利潤450億美元,美國最高;放眼全球,僅敗給中國幾家國有大銀行。蘋果的利潤甚至超過可口可樂、Facebook等公司的營業額。

依照近期數據,蘋果在智能手機市場的佔有率只略高於11%,但賺取了整個行業超過8成的利潤。相對照,中國表現最為出色的華為打拼之下取得了接近10%的市場佔有率,但整個中國智能手機行業才分得了不足2.5%的利潤。

值得補充的是,依據近期數據,蘋果賬面上擁有超過2500億美元的現金儲備,其中約2400億美元在海外。如果蘋果要把這些現金轉回美國,必須向美國政府繳納35%的稅。僅此一項,便可以估量蘋果對美國政府的影響力。

總結之下,蘋果的基本情況是:守創意,技術弱,財大氣粗

專利是有錢人的遊戲

“專利是有錢人的遊戲。”蘋果是技術薄弱但最有錢的玩家,非常契合專利本色。以下,我們來看蘋果如何將專利遊戲玩到極致。

專利訴訟,尤其在美國,成本極高,程序極為複雜,耗費的時間和資源都很大。儘管技術弱,但蘋果玩得起訴訟,它的對手大多玩不起。

三星,體量相當於駱駝,陪著蘋果這頭大象玩了玩。曾經有個官司判下來了,大概有個大幾千萬美元的賠償額,不過付完律師費就所剩不多了。別急,這才是一審,還可以二審上訴,二審之後也許還有機會上美國最高法院。再有個十年八年,差不多可以塵埃落定吧。有幾個玩家能陪著財大氣粗的大象這麼來玩?要點一:不是一般有錢打不起專利官司

駱駝曾經在美國ITC行政法庭上利用337特別調查贏過大象,使ITC對蘋果下達了禁令。蘋果本可以向法院上訴,不過沒有這個必要。美國總統先生罕見地動用了否決權,否決了三星針對蘋果的禁令。忘了大象給美國政府交多少稅了嗎?筆者私下與一些美國律師討論過否決禁令的技術性理由,說什麼的都有,也有臉紅的。這就是蘋果的影響力或者軟實力。要點二:勢力大,即使官司暫時輸了也未必翻不了盤

專利官司上與蘋果纏鬥而取得較好勝績的,恐怕只有諾基亞了。諾基亞有過硬的基礎核心技術,作為上一代手機王者,至少也算個瘦死的老一代駱駝。而老駱駝在與大象的第一輪專利大戰中還是吃了悶虧:蘋果是大象,還是猛獁的。諾基亞直到退出了手機業務後輕裝上陣,才能拉足了架式在第二輪專利大戰中讓蘋果較為乾脆的認了栽。

高通的體量相當於長頸鹿,它就沒有那麼好的命了。曾有分析師認為長頸鹿未能在與大象的爭鬥中佔上風,是因為它缺少諾基亞那種技術上過硬的卡脖子專利。但筆者不太認同。筆者認為單純從技術角度看,高通基礎核心技術的儲備只比諾基亞強而不會比之弱。高通難以取勝與諾基亞在初期交鋒中失利的原因如出一轍:高通還要在圈子裡混,而蘋果是它最有錢主顧,只好在被逼無奈時長頸鹿才拿起法律武器與大象打專利戰。

另外,專利戰也是蘋果爭取最有利條件的籌碼。要點三:輸贏的決定因素常常不在案內誰有道理,要看案外整體勢力、影響力和利益的博弈。筆者更傾向於認為:案外才是大局,案內只是局部。案件的博弈,根本上是雙方所代表的整體利益和勢力之間的博弈。

重新梳理之下,蘋果專利策略的核心在於:蘋果為捍衛自己的商業利益,會充分憑藉其巨大的財力,激進地使用訴訟手段。對於訴訟,蘋果最關注的不在於司法公平或者在訴訟中取勝,而在於在財力支撐之下以之為技術手段,拖垮、拖殘、拖瘦財力弱的對手(蘋果的對手財力都比它弱)。以使對手無法向蘋果主張權利,或者主張權利時只能被迫大打折扣。而更為關鍵的是,蘋果會憑藉其巨大的財力帶來的影響力和軟實力,在案外施加全局性的影響。而案外的影響力則不會片面地受司法公平的束縛,還會使司法的天平向利於蘋果的方向傾斜

專利是有錢人的遊戲。”關鍵不是專利,而是有錢。蘋果參透了這句話。所以,蘋果才在技術和創意上的投入很少,訴訟上的投入很多。因而,蘋果出現了在財年內用於專利訴訟和收購的費用高於研發費用的情形。專利訴訟費用是戰爭費用,專利收購費用是軍火費用。這種情形對於正常公司是很罕見的。前已提及,相關領域的公司,例如從微軟、三星、英特爾到華為,總體上將15%至20%的營收投入到研發,而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投入能夠達到研發投入的十分之一就已經算比較好了。蘋果在維護和施加影響力和軟實力的花銷上有多大?筆者沒有能力測算,但必然不菲。

總之,越是有錢人,越別指望從他身上掏出錢,即使所謂的道理在你那邊。筆者在補了蘋果這堂課後,對專利策略的認知從技術高度上升到了哲學高度。但是,我們不能空談哲學,還要回到冷冰冰的現實層面以商業規則分析和解決問題。這是一個公司現實的死活問題。

作為專利諮詢師,筆者不做道德討論,僅從經營和法律的專業角度從技術和策略層面來評判:蘋果有錢任性的專利策略是非常成功的,在實施上非常到位。蘋果的專利策略從設計和實施上都最貼合自己“有錢”的特點,將法律框架內所允許的各種手段發揮到了極致,以充分實現商業利益最大化,可圈可點之處頗多,極值得學習、推敲。

西電捷通:螞蟻出招

以下,引入西電捷通案,而且必須以全球視野來觀察大象在與螞蟻的專利糾紛中所用的特色手段。

西電捷通註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其他經營數據不詳。“蘋果 v. 西電捷通”大概相當於“大象 v. 螞蟻”。

西電捷通參與了WAPI這一無線局域網安全認證技術的開發,該技術已經納入有關國際標準,併成為了中國手機行業的事實標準,包括蘋果在內的各品牌手機,凡在中國大陸市場合法銷售的,均需遵從該技術標準。

關鍵在於:西電捷通握有相關標準必要專利“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專利號:ZL02139508.X)。技術事實較為清楚和確定,可主要參考西電捷通訴索尼專利侵權案的判決((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號)等相關資料,筆者不多加贅述。在技術和專利這一層面,道理應在西電捷通一邊。

2010年到2014年,蘋果與西電捷通達成了專利許可協議。2014年後,雙方沒能再談攏。按照蘋果的說法,螞蟻就其標準必要專利向大象提出了不合理的、過高的許可費主張。

按照西電捷通的說法,包括西電捷通的人員在第8屆中國專利年會演講中提到的許可實踐情況,西電捷通從未提出不合理的許可費要求,但被許可對象常常採用技術和程序手段百般拖延,其中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西電捷通一次次向被許可人不同部門不同人員(公司比較大,有關部門比較多)講解相關技術並進行技術交流,索要權利要求技術特徵比對錶,反覆討論並拖延簽署相關保密協議等等。

經歷了兩年無果談判,西電捷通才於2016年4月針對蘋果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2016)陝民初10號),主張蘋果侵犯了專利ZL02139508.X。

螞蟻正式向大象發了招,目前也是唯一的一招。筆者感覺,西電捷通本心是不想、不願意打官司的,很簡單,對螞蟻而言,打官司耗費太甚。“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就要反對。”

毛澤東同志1939年提出的鬥爭策略被蘋果學到了,併發揮到了家。不願意打官司嗎?螞蟻出了一招,大象接了,並回了七招讓螞蟻來接:四招是國內在法院和專利複審委發起的程序,另三招出到了美國:在三個不同的聯邦地方法院還發起了三個程序,容後再敘。

如果情況屬實,應當說蘋果很好地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利用程序等等手段,成功地達成了約兩年的低成本技術性拖延。蘋果的成功很值得推敲,其中有著豐富的技巧和策略。因為即使財大氣粗,一旦打起訴訟,利用訴訟程序進行技術性拖延,還是花費巨大的。將蘋果與西電捷通比較一下的話,起訴前,螞蟻就已經在長達兩年的過招之中被大象嚴重消費了,當然是大象的手段更為高超和令人佩服。

蘋果在中國有131件民事案件,其中130件中蘋果是被告。該數據應當是不完全統計,筆者也未能實際查證這130個案件的原告裡有多少類似西電捷通這種不想打卻只好打官司的螞蟻原告。如果蘋果在積極成功地實踐其高超的專利策略,那麼螞蟻式原告的數量應當比較大。即,在這些螞蟻原告提起訴訟之前,已經如同西電捷通一樣在訴前交鋒中就被大象拖延和消費了。

這種訴訟,每成為一次被告,就是大象的一次勝利。蘋果勝利的大小取決於在訴前交鋒中拖延了多久。蘋果這頭大象看似被告,實像是主動被訴。如果螞蟻放棄了而沒有起訴,那更是大象的勝利。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蘋果此處所展現的大象對螞蟻戰法中以敗為勝的高超專利策略不由讓人讚歎。

影響力和軟實力交鋒

筆者作為知識產權圈內的人,經常前往各類專業研討會學習。很重要的體會是:聽演講之前,應當先了解演講者的身份和背景,判斷他的立場。

知識產權是商業行為,說直白了,屁股決定大腦。如果你不瞭解演講者的立場和背景,很多內容聽不出來意思。藉助各種研討會、論壇為自己做宣傳,對各個圈子,尤其是專業圈和業界,施加於自己有利的影響,自然是各個玩家都想做的。如果再擴展一下,研討會、論壇之外還有各種輿情和公關,這些通常不會顯現在臺面上。這是影響力、軟實力,自然是財大氣粗的蘋果之所長。

僅就筆者所見,蘋果在各種論壇等活動中表現活躍。這自然是大象的影響力和軟實力的體現,能夠為自己獲得加分。而西電捷通在這些方面沒有表現,必然是螞蟻受財力和人力所限。以上是實施影響力、軟實力較為公開的戰線。而在影響力和軟實力的作用更為巨大而更為隱蔽的層面,蘋果是否有各種動作筆者沒有能力瞭解。合理推測是,蘋果的能力必然很強。這些方面的技巧尤其值得琢磨。

我們看到蘋果與西電捷通的衝突並沒有僅限於談判桌和法庭。第8屆中國專利年會中,蘋果方面派出了多名重量級人物,除了多場次演講,還積極參與了諸多活動。高潮當然是大象挑起的與螞蟻的直接交鋒。

大象的陣勢:前有蘋果中國高級法務影射發言,後有蘋果方面的律師直接發難,將難得出一次場的西電捷通夾在中間,現場還有蘋果公司副總裁兼首席訴訟負責人坐鎮。推測之下,互動環節發展出的衝突,是蘋果方面經過醞釀而發起的。現場的人也看到,蘋果方面出手發難的律師之前很正常地與蘋果公司副總裁坐在一起,並很正常地不時相互交流。

蘋果方面出手發難的律師是知名大律師,出手很有策略和講究:互動環節開始時,於前排在第一時間爭得代表提問機會的麥克。名義上是向西電捷通提問,但實際上先對現場觀眾做動員演講,所講的主題經過精心選擇:核心是螞蟻強收專利費,損害了包括在座的每個人在內的所有中國消費者的利益,自己作為消費者的代表要討說法,並以現場舉手調研的方式以爭取將約500多名觀眾進一步帶入他所營造的敵視螞蟻的氣氛。

然而,蘋果方面的律師未能控制好後面的發展而失利。筆者的感覺是,蘋果律師在專利年會這種場合出位發難,並且首先惡語相加,使現場觀眾深感不妥。後來,在西電捷通追問之下,觀眾發現了蘋果律師的真實身份和立場,感覺蘋果律師先前所謂為消費者請命時所表現出的激昂與憤怒實在不真誠、不單純,從而在心理上與蘋果方面拉開了距離。之後,西電捷通方面掌握了主動,將經歷以講故事的方式講給大家,並澄清了有關的技術和法律問題,將觀眾帶入了情境,最後水到渠成地表達了螞蟻對大象的憤怒並獲得全場共鳴。

筆者認為,蘋果自然希望通過自己的影響力、軟實力在自己更有優勢的戰場上奪得上風。從策略角度講很高明和周全,徝得推敲。美中不足是,此輪交鋒在執行層面儘管也做了精心設計,似乎並沒向蘋果所期望的方向發展,沒能達成好效果。

以上,是筆者對蘋果案外動作的一些揣摩。而案外動作隱蔽性極強,筆者的揣摩必然不精準,必然僅只是冰山一角。筆者以為,案外如何使用影響力和軟實力,反而比案內鬥爭更為關鍵,需要更高超的藝術,這也是我們普遍的差距所在,需要多加以研究並向蘋果學習。

專利無效的敗與勝

2016年5月,蘋果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涉案專利提起了專利無效請求,這是大象正式回敬的第一招。經過兩輪口頭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7年3月做出了維持專利有效的決定(31501)。隨後,蘋果就上述決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這算是大象回敬的第二招

這屬於規定動作,不過筆者認為,蘋果也深知上述專利無效的嘗試能夠成功的可能性很低,而無效最大的價值可能在於從程序上造成有關訴訟的拖延,使蘋果產品的銷售少受、晚受影響。

專利無效成功的可能性很低,不僅只是因為該專利已經經受過索尼公司所提起的專利無效等多次考驗。筆者注意到了它的美國同族專利US8,726,022B2的特別經歷。該專利的審查時間幾乎長達8年半,這在同期同領域的專利申請中很反常。審查歷史給人的感覺是審查的專業水準很高、力度很強。由於審查時間超長,按美國的專利制度應延長保護期。而在保護期補償的核算上,美國專利局也打了埋伏:先是1450天,後調至1651天;幾經交涉,最終獲得了2088天的補償。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在美國專利申請出現特別狀況的同一時期,該專利所涉及的WAPI技術還另有花絮:“2004年7月,中國向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提交了WAPI提案,試圖推進其成為國際標準,但遭到美國方面的強烈阻撓,包括阻止中方WAPI技術專家參加會議的方式。中國代表團中所有WAPI技術專家均被拒籤,僅管理人員獲得簽證。中國代表團不得不尋求保護並將相關工作延遲至次年的德國法蘭克福會議。”(引自https://baike.baidu.com/item/WAPI/1153189)所以綜合來看,很難排除該專利受到了特別的關注與關照的可能性。而在這種嚴酷考驗之下還能夠獲得授權,專利的成色應當很好。

應當知道,美國政府背後站著巨大的產業利益集團。從這一角度,我們可以看到案外,一個巨大的產業利益集團透過一個國家的政府所展示的影響力和軟實力。蘋果,現在是利益集團中分量最重的大象。當然,2004年時它還不是,那時主要依靠蘋果前人的努力。

再回到本案案內討論,如果專利無效方面的判決結果對蘋果不利,預計蘋果會窮盡所有可能的後續救濟程序,自然會期望能繼續出招將案件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侵權案,蘋果依然會如法炮製。從程序角度上儘可能將過程拉長。按最簡單的估計,至少三五年,十年八年也不為怪。這樣的訴訟對蘋果這種大象絲毫也不是負擔,也就是幾千萬的訴訟費。而對於西電捷通這樣的螞蟻呢?就算能夠苦苦支持那麼久,也還是輸家,因為最大的損失可能在於被拖死在這件事情上,喪失取得其他公平回報、技術再投入和公司發展的時間和機會。

所以,即使專利無效在技術上會敗,但只要程序上拖下來,大象就達到目的了,當然還是勝了。本案的一大看點是螞蟻能夠支持多久?會不會中途妥協?但很遺憾,如果雙方妥協了,妥協方案必不會為外人所知。不過大象必然會拿到令自己滿意的條件才會妥協。這是筆者所推測的蘋果充分利用自己的條件和優勢,壓迫對方的弱點和劣勢,取得最大利益的手法。

再看知產寶所提供的不完全統計數據,蘋果在中國所涉及的170餘件案件中,以判決結案的計54件,其中民事17件,行政27件。在民事案件中,蘋果在唯一一件作為原告的案件中取勝,其餘16件均以敗訴告終。行政案件中,蘋果作為原告,僅在32件中的3件中取得勝績;作為第三人的5件案件中,4件獲勝。看這些數據,是不是覺得蘋果敗得很慘?然而,如果我們只天真地以官司的勝敗論輸贏,我們就大錯特錯了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筆者另外做了一點功課。行內一直有說法,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外方勝訴率比較高。綜合各方面信息,情況確實如此。北京以外的上海、江蘇、浙江等地外方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的勝訴率維持在8到9成以上;在北京,外方勝訴率約在6成上下。北京地區外方勝訴率相對較低,應當主要因為專利、商標無效的行政訴訟由北京專門管轄,此類案件本身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勝訴率與民事訴訟有較大差別。

筆者認為外方勝訴率居高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確實因為發達國家外企知識產權能力較強;另一方面,在中國的訴訟對於外企是海外做戰,會較為謹慎。另外,民事訴訟在宏觀上,原告方勝訴率通常高於被告方。因為對於大多數當事人的正常邏輯,受了比較大的委屈才會不得已而起訴,否則誰會願意受訴訟的拖累呢?

蘋果很明顯是異類。儘管統計中蘋果的絕大部分訴訟均在北京,蘋果在勝訴率上仍然大大的拖了外企的後腿,應當不是因為蘋果在知識產權方面的能力不行、用得律師不夠好或者錢不夠,而是由它的大象對戰螞蟻式的專利策略決定的:蘋果通過司法程序追求的不是司法公平或者勝訴,而是利用程序拖垮螞蟻。即使大象在訴訟中敗了,也還是勝了。

蘋果在大象螞蟻對戰中使出又一種敗中求勝、使自己立於不敗之地的手段,同樣值得揣摩和學習。

大象再出招

對於蘋果,以上應對當然還沒有將自身優勢利用充分,面對螞蟻發出的那一招,大象還有第三和第四招:

大象第三招:2016年10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蘋果針對西電捷通提出的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訴訟(2016)京73民初1034號。對於該訴訟,蘋果當然會基於以上已經提及的理由,能走多遠就走多遠。另外提起訴訟來加碼,確是蘋果的風格。

大象第四招:反壟斷訴訟。筆者目前還未獲得直接一手材料,但各方面線索豐富,包括第8屆專利年會中,西電捷通方面指出蘋果在反壟斷、標準必要專利費率方面也有訴訟動作。而從蘋果的一貫作風來看,專利衝突中大象對長頸鹿和各種駱駝提起反壟斷之訴也是家常便飯,順便也請螞蟻吃一頓。NPE發起連串訴訟時,起訴書幾乎只換換被告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型號就好了,而大象的起訴書也是現成的,只是還要多換下專利號之類的,何況還有那麼多大律師幫襯,一點也不麻煩。只是還要關心地問一下螞蟻,這麼好些大餐,好消化嗎?

美國發招打到中國

尤其值得點評和學習的是,是專利年會中,西電捷通所提到蘋果在美國三次侵犯西電捷通的商業秘密,其中可能涉及違反保密協定,甚至涉及到刑事。筆者確實下了番功夫才查證出眉目。

蘋果在美國連發三招,落地在不同的聯邦地區法院,查找線索不像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那麼方便。所有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於案件和程序進行公開的統一官方出口是PACER(https://www.pacer.gov/)但它主要面向美國國內公眾服務,好在通過其他數據供應商,一般要國際信用卡付費,可以及時完整地取得文件,例如:

https://www.law360.com

https://www.docketalarm.com

https://dockets.justia.com

https://www.pacermonitor.com

公開信息的結果很有意思,恐怕西電捷通所說的情形半對半錯。而蘋果的確擅使手段,它利用了美國28 U.S. Code § 1782所規定的程序,依照美國國內法對海外訴訟在美國國內進行合法強制取證。

28 U.S. Code § 1782

Assistance to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nd to litigants before such tribunals

(a)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district in which a person resides or is found may order him to give his testimony or statement or to produce a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for use in a proceeding in a foreign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includ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conducted before formal accusation. The order may be made pursuant to a letter rogatory issued, or request made, by a foreign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or upon the application of any interested person and may direct that the testimony or statement be given, or the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be produced, before a person appointed by the court. By virtue of his appointment, the person appointed has power to administer any necessary oath and take the testimony or statement. The order may prescribe the practice and procedure, which may be in whole or part the practice and procedure of the foreign country or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aking the testimony or statement or producing the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To the extent that the order does not prescribe otherwise, the testimony or statement shall be taken, and the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produc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A person may not be compelled to give his testimony or statement or to produce a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in violation of any legally applicable privilege.

(b)

This chapter does not preclude a person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from voluntarily giving his testimony or statement, or producing a document or other thing, for use in a proceeding in a foreign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before any person and in any manner acceptable to him.

美國司法的眾多特色當中,以上法條涉及了兩個:強悍的證據開示、長臂管轄。

該法條的大意是,如果發生美國之外的訴訟,訴訟的利益相關方可以單方向美國地區法院提起請求,要求該法院命令轄區內的有關人員、公司提供證據。即,美國法院可以下傳票為海外訴訟的當事人從美國國內調取證據。

這個取證程序威力滿大。簡單調查之下,發現蘋果在歷史上大量使過用並被使用過該程序。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大象第五招:在美國的第一件請求,2016年5月12日,蘋果基於28 U.S. Code § 1782向美國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地區法院提起請求(8:16-mc-00007),因其與西電捷通的訴訟,要求向博通調取博通與西電捷通之間的許可協議等有關證據。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大象第六招:在美國的第二件請求,2016年8月2日,蘋果基於28 U.S. Code § 1782向美國California Southern地區法院提起請求(3:16-cv-01930),總體與第一件類似,取證的對象是高通。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大象第七招:在美國的第三件請求,2017年7月14日,索尼基於28 U.S. Code § 1782向美國California Northern地區法院提起請求(5:17-mc-80090),因其與西電捷通的訴訟,要求向蘋果調取蘋果與西電捷通之間的許可協議。第三件請求曾讓筆者很困惑。

學習“蘋果”好榜樣:大象對決螞蟻的7:1專利戰攻略

美國的第一、二件請求較為單純,比較好理解:充分利用各種手段以利於打好官司,尤其在可以不計成本的時候。

不過筆者還是穿鑿了一下這兩件取證程序在實質性幫助之外可以有的額外作用:加大對螞蟻的心理壓力;給螞蟻的客戶帶來困擾,對博通、高通是直接的,對其他客戶是間接的;增加蘋果對於博通和高通的籌碼,儘管取證得來的材料有保密要求,但仍有空間被蘋果用來對付這兩家公司。蘋果這些方面的手段、心機很深。所以連同下面的總計三個程序,恐怕並不單純,是隻為證據,或是還另有其他?不得而知。

美國的第三件請求不是蘋果發起的,而是索尼中國公司向蘋果發起的。提示大家:28 U.S. Code § 1782這一取證工具是外國申請人可以利用的。但實際上,外國人因為對美國法律瞭解有限,很少知道它的存在。

索尼中國公司瞭解到了該工具,並且將之用到了蘋果而不是與西電捷通有關的其他人身上,其中的特別之處耐人尋味。索尼提起請求的日期是7月14日,並要求加急處理,因為其與西電捷通的案子在8月1日要開庭。

其間還有插曲:索尼的申請並沒有蘋果此前的申請那麼一帆風順。最開始,這個申請被法院否決了,後來索尼重新提交了申請並且聲明蘋果不反對提交相關文件。之後,法院迅速准許了索尼的申請。最終索尼及時從蘋果那裡依法調到了蘋果應當承擔對外保密義務的證據。此事頗有周瑜打黃蓋的味道,難脫瓜田李下之嫌。

索尼、蘋果先後因同一件專利成為西電捷通侵權之訴的被告,他們此時有共同的敵人和利益。江湖裡,只有永恆的利益而沒有永恆的朋友或敵人。索尼、蘋果是否有實際的串聯?筆者不瞭解。但筆者認為,江湖不大,主要玩家都是生意上常往來的熟人,溝通的渠道必然暢通,尤其當出現了雙方共同感興趣的話題的時候。

索尼、蘋果作為行業內的跨國小巨頭和大巨頭,大體相當於驢子和大象吧,都非常老到,他們之間的溝通,即使查證出來,自然也只會發現合法的溝通和信息交換。如果驢子和大象因共同的利益走到一起來收拾螞蟻,確實也很好理解。如何調動可利用的他方力量,這也也是值得研究的。

無論如何,再次提示大家: 28 U.S. Code § 1782這一取證工具是外國申請人也可以向美國法院申請來利用的。不過應謹慎估計成功的可能性。索尼向蘋果取證在成功之前也有波折;而三星從ITC拿到的針對蘋果的禁令被否決了。影響力和軟實力的作用有時候很實際。

總結

筆者結合蘋果與西電捷通衝突的發展,嘗試闡釋了蘋果傑出的專利策略,非常值得我們研究和學習。蘋果專利策略的核心在於:蘋果為捍衛自己的商業利益,會充分憑藉其巨大的財力,激進地使用訴訟手段

對於訴訟,蘋果最關注的不在於司法公平或者在訴訟中取勝,而在於在財力支撐之下以之為技術手段,拖垮、拖殘、拖瘦財力弱的對手

(蘋果的對手財力都比它弱)。以使對手無法向蘋果主張權利,或者主張權利時只能大打折扣。

而更為關鍵的是,蘋果會憑藉其巨大的財力帶來的影響力和軟實力,在案外施加全局性的影響。而案外的影響力則不會片面地受司法公平的束縛,還會使司法的天平向利於蘋果的方向傾斜。

“專利是有錢人的遊戲。”關鍵不是專利或技術,而是有錢。這是筆者所體會到的高超專利策略的真諦,蘋果的大象與螞蟻的對決策略對之進行了很好的詮釋。

產業研究中心

北京集慧智佳知識產權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