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品牌授權擅自貼牌銷售「WD」硬碟 聚焦葉俊康假冒註冊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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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康假冒註冊商標案

葉俊康假冒註冊商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粵0115刑初376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俊康,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於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漢族,初中文化,住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因本案於2017年3月13日被羈押並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南沙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鳳滿、蔡文傑,系廣東譽滿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以穗南檢公刑訴[2017]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俊康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於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俊康及辯護人蔡文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葉俊康承租位於廣州市南沙區東湧鎮的出租屋,經營一維修、翻新電腦硬盤小作坊。同年6月起,被告人葉俊康陸續僱傭同案人陳某、葉某1、葉某2、龔某(另案處理)加入上述小作坊。被告人葉俊康購得舊電腦硬盤後,由同案人陳某、葉某1、葉某2、龔某負責清洗、翻新舊電腦硬盤,再粘貼未經西部數據技術公司授權的“WD”註冊商標,並在網絡上銷售假冒的電腦硬盤。同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小作坊內抓獲同案人陳某、葉某1、葉某2、龔某,當場繳獲電腦硬盤7333個(其中貼有“WD”註冊商標的電腦硬盤1500個)、印有“WD”西部數據技術公司的標貼10238個以及包裝機、快遞單等工具一批。經鑑定,上述扣押的貼有“WD”註冊商標的電腦硬盤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格為人民幣491566元。2017年3月13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惠州市抓獲被告人葉俊康。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葉俊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

上述事實,有人口信息資料、歸獲經過、商標註冊證等商標專用權文件複印件、扣押清單、現場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相關辨認筆錄、價格認定結論書、上海拓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鑑定書、證人李某、彭某和張某的證言、同案人葉某1、陳某、龔某和葉某2的供述、被害單位委託人鄺某的陳述、被告人葉俊康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葉俊康亦當庭供認,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願簽署認罪認罰書,建議對被告人葉俊康從輕處罰。所繳獲的舊硬盤5833個並未貼上任何品牌的註冊商標,被告人僅打算直接以無牌二手硬盤進行銷售,與本案無關,建議退還該批硬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俊康無視國家法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葉俊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八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俊康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於公安機關的假冒註冊商標的電腦硬盤1500個、標貼10238個予以沒收、銷燬;作案工具硬盤測試機、電腦主機、顯示器、包裝機、筆記本電腦、打票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玉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樊寶瑩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刑法規定“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刑法規定“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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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品牌授權擅自貼牌銷售“WD”硬盤 聚焦葉俊康假冒註冊商標案

起訴方: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被訴方:葉俊康
地區:廣東法院級別:基層人民法院
法院名稱: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案件號:(2017)粵0115刑初376號
判決時間:2017-07-21性質: 商標權
類型:刑事訴訟
簡述: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以穗南檢公刑訴[2017]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俊康犯假冒註冊商標罪,於2017年7月7日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俊康及辯護人蔡文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葉俊康承租位於廣州市南沙區東湧鎮的出租屋,經營一維修、翻新電腦硬盤小作坊。同年6月起,被告人葉俊康陸續僱傭同案人陳某、葉某1、葉某2、龔某(另案處理)加入上述小作坊。被告人葉俊康購得舊電腦硬盤後,由同案人陳某、葉某1、葉某2、龔某負責清洗、翻新舊電腦硬盤,再粘貼未經西部數據技術公司授權的“WD”註冊商標,並在網絡上銷售假冒的電腦硬盤。同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小作坊內抓獲同案人陳某、葉某1、葉某2、龔某,當場繳獲電腦硬盤7333個(其中貼有“WD”註冊商標的電腦硬盤1500個)、印有“WD”西部數據技術公司的標貼10238個以及包裝機、快遞單等工具一批。經鑑定,上述扣押的貼有“WD”註冊商標的電腦硬盤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格為人民幣491566元。2017年3月13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惠州市抓獲被告人葉俊康。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葉俊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

上述事實,有人口信息資料、歸獲經過、商標註冊證等商標專用權文件複印件、扣押清單、現場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相關辨認筆錄、價格認定結論書、上海拓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鑑定書、證人李某、彭某和張某的證言、同案人葉某1、陳某、龔某和葉某2的供述、被害單位委託人鄺某的陳述、被告人葉俊康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葉俊康亦當庭供認,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願簽署認罪認罰書,建議對被告人葉俊康從輕處罰。所繳獲的舊硬盤5833個並未貼上任何品牌的註冊商標,被告人僅打算直接以無牌二手硬盤進行銷售,與本案無關,建議退還該批硬盤。

結果: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葉俊康無視國家法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葉俊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八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俊康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繳納。)

二、扣押於公安機關的假冒註冊商標的電腦硬盤1500個、標貼10238個予以沒收、銷燬;作案工具硬盤測試機、電腦主機、顯示器、包裝機、筆記本電腦、打票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決書原文:葉俊康假冒註冊商標一審刑事判決書

未經品牌授權擅自貼牌銷售“WD”硬盤 聚焦葉俊康假冒註冊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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