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修訂草案 「非領導職務」表述刪除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 “非领导职务”表述删除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 “非领导职务”表述删除

2017年12月10日,山西太原一公務員考點,考生排隊進入考場。當日,2018年度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招考筆試開考。 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施行了12年的公務員法擬作重要調整;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總則

施行了12年的公務員法,擬作重要調整。11月1日,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在全國人大網上首次亮相,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對比現行公務員法,草案刪除了“非領導職務”表述。

現行公務員法自2006年開始實施。為落實黨中央關於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改革要求,深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的議案。上週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的關於草案的說明。11月1日,草案開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為期1月,至12月1日結束。

對比現行公務員法,草案將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總則,明確為公務員工作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規定“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

此外,草案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把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公務員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並規定了設置原則。另依據監察法、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增加了有關公務員獎懲的規定。

■ 焦點

“非領導職務”表述刪除 職務與職級並行

現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草案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至於領導職務層次,草案與現行公務員法相同,仍規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與上述修改相適應,草案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也作出了調整,明確規定:公務員晉升職級,根據個人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歷,參考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結果確定人選,經公示後,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職級層次任職。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述修改體現的是“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原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此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求。此前,“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已經在一些地區和單位試點推行了一年多。此番草案把現行公務員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不再設置非領導職務序列,表明試點地區的改革已經比較成熟,改革經驗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加以鞏固。

竹立家解釋說,此前,基層公務員想要提升待遇,只有職務晉升,也就是俗稱的“提拔”一條路。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則是將“職務”與“職級”分設、脫鉤,比如副處級職級,不代表就是副處級領導,可是工資待遇與副處級相當。因此,“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相當於晉升“雙梯制”,打破了基層公務員晉升難的“天花板”,基層公務員即使沒有走上領導職務崗位,也可以通過職級晉升,體現自己的價值。

■ 其他修改

“不擔當不作為”納入禁止性紀律規定

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懲戒”,規定了16類禁止性紀律規定,即要求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這16類行為。

在此基礎上,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修改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明確提出: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對監督發現的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處分。公務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草案還將“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為”、“違反家庭美德”等,增加到16類禁止性紀律規定中。

同時,草案對於任職迴避情形、責令辭職也作出了修改。

任職迴避情形新增規定: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現行公務員法規定,“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草案將此修改為: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此外,草案也體現了公務員分類管理、公務員聘任制改革的相關要求。現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草案則提出: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 釋疑

為什麼要修改公務員法?

為什麼要修改公務員法?草案說明對此解釋說,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的法律。近年來,逐漸出現一些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同時,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公務員分類管理、公務員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進,這些改革成果需要通過修改公務員法進一步加以鞏固;黨的十九大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作出戰略部署,全國組織工作會議進一步提出要建立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五大體系建設等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和要求,應當修改完善公務員法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據草案說明:2017年6月,經報黨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公務員局正式啟動公務員法修改工作。9月11日,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之後又徵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見。9月29日,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根據審議意見對送審稿作了修改完善,並報經習近平總書記審閱同意。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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