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修訂:“非領導職務”成歷史,“職務”與“職級”並行


公務員法修訂:“非領導職務”成歷史,“職務”與“職級”並行

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公務員法已經走過了13個年頭。作為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基礎性法律,公務員法的實施取得了顯著成效,為科學、民主、依法管理公務員隊伍提供了基本依據。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習近平主席簽發第二十號主席令予以公佈。公務員法首次修訂,標誌著我國公務員管理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進入新階段。

梳理此次公務員法修訂,全文一共作了70多處修改。“修訂工作總體上把握一個原則:修改的都是必須要改的,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最大限度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負責人介紹。

旗幟鮮明講政治是此次修訂公務員法的鮮明特點,明確公務員制度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好乾部標準,在公務員選、育、管、用各環節強化政治素質要求,進一步彰顯了中國特色。

“本次修法一個重大背景,是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而這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中組部有關負責人說。

眾所周知,公務員隊伍呈“金字塔”結構,越往上職位越少。苦於編制和職數所限,一些地方特別是基層單位千軍萬馬往往不得不擠職務這根“獨木橋”。

2017年6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試點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改革。經過一年多的探索實踐,試點工作受到普遍歡迎,取得了明顯成效,已具備在全國範圍推開的現實條件。

根據新修訂公務員法,過去的“非領導職務”表述將成為歷史,取而代之的是“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運行模式,將非領導職務改造為職級,明確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改革成果被法律鞏固下來。

考核指標籠統、針對性不強,“一把尺子量到底”曾是阻礙公務員潛能發揮的“攔路石”。如今,隨著新修訂公務員法中考核機制的完善,這一現象將逐步得到解決。新修訂公務員法還規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

為體現嚴管和厚愛結合,新修訂公務員法調整充實了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同時,圍繞激勵公務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新修訂公務員法還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激勵保障制度相關規定。

來 源:人民日報,內容有刪減

公務員法修訂:“非領導職務”成歷史,“職務”與“職級”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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