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梅法院開庭審理首例「毒饅頭」案

黃岡新聞網(通訊員吳幹東 吳英)近日,黃梅縣首例“毒饅頭”案在黃梅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黃梅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份,吳某在黃梅縣租賃店面經營“黃梅鎮吳某包子店”,主要銷售包子、饅頭、花捲、油條、煎餅等食品。為追求饅頭的口感、銷量,2018年年初,吳某明知在饅頭中不能添加含鋁泡打粉,仍然購進含鋁的“劍石”牌香甜泡打粉進行添加,每日根據銷量做一兩百個饅頭,再將做好的饅頭向本地人群進行銷售。2018年6月29日,黃梅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吳某製作的饅頭進行抽檢,經委託武漢華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發現吳某製作的饅頭中鋁的殘留量為209mg/kg、甜蜜素含量0.163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湖北崇新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饅頭中鋁殘留量209mg/kg,超過食品安全國家質量指標要求(不得使用),人長期過量食用可致嚴重食源性疾病。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該食品安全案件屬新類型案件,也是老百姓極為關注的涉民生案件。為了更有效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進一步打擊食品領域違法犯罪活動,黃梅法院堅持有罪必罰、罰當其罪的原則,依法予以裁判。該案將擇日宣判。

法官提醒:國家衛計委等五部門已經發布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澱粉用於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製品(除油炸面製品、麵糊(如用於魚和禽肉的拖麵糊)、裹粉、煎炸粉外)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選擇有合法的經營許可證和經過食品安全部門檢查合格的商家,不購買流動攤販食品,不購買“三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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