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今年10月1日至12日31日是新個稅法過渡期間,在這期間,採用查賬方式徵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麼?愛員工小編給大家說一說。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了:獨資合夥企業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執照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過渡期間,查賬方式徵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預繳稅額的計算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合夥企業合夥人分配比例-投資者減除費用。
其中投資者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3500 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 稅延養老保險等其他扣除費用;
月度預繳稅額=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 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本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
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前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後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上述稅率及速算扣除數適用“通知”規定的稅率表
舉例如下:
某個體工商業戶1-10月生產經營利潤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產經營利潤76500元,預繳5250元,其10月份應繳個人所得稅多少?
10月份應納稅款計稅如下:
(1)累計應納稅所得額=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0×20%-37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後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後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0×10%-1500)×1 ÷10 =350元。
(4)則該戶10月份稅款所屬期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 應納10月1日以後稅額-1-9月已納稅額=5625 350-5250=722元。
2018年度彙算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調整後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合夥企業合夥人分配比例-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投資者減除費用。
其中投資者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3500 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
年度彙算應納稅額=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繳稅額 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繳稅額-本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
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前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稅法修改後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後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後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上述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與前述“通知”規定的稅率表一致。
舉例如下:
假設上述個體工商業戶2018年1-12月生產經營利潤116500元,已預繳個人所得稅7500元,全年彙算清繳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年度納稅調整因素)?
彙算清繳應納稅款計稅如下:
(1)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70000×30%-9750)×9÷12=8437.5元
(3)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70000×10%-1500)×3÷12=1375元。
(4)彙算清繳補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累計已繳稅額=8437.5 1375-7500=2312.5元。
以上就是關於10月1日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稅如何計算的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關注愛員工,瞭解更多實用的稅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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