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千萬的副廳級勞模

2018年5月,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江西省建築設計研究總院原院長兼黨委書記劉小檀(副廳級)受賄案”公佈審理經過。劉小檀因受賄1050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半,令其曾經獲得的“五一”勞動獎章黯然失色。此案再次告誡人們,榮譽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資本,“功臣”失足同樣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受賄千萬的副廳級勞模

昔日功臣,今日囚徒

2017年11月21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內莊嚴肅穆。隨著審判長“篤”地一聲敲響法槌,庭審拉開帷幕。這次庭審的主角是曾經的“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江西省建築設計研究總院(下稱“研究總院”)原院長兼黨委書記劉小檀。

整個庭審重心是對劉小檀歷次受賄犯罪的指控和辯護。進入辯論環節時,辯護人反覆強調劉小檀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工作中曾獲得大量榮譽證書,並要求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事實上,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並非空穴來風,劉小檀在位時確實做出了一些成績,也獲得了不少榮譽。

劉小檀榮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跟他多年在建築設計研究總院的工作業績是分不開的。他從事結構設計專業技術工作30多年,擔任基層領導達20多年,擔任總院領導16年。特別是2009年起徵先後擔任研究總院院長、黨委書記以來,研究總院連續榮獲“2項部級獎、4項行業最高榮譽獎,其本人也先後獲得省優一等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省優秀諮詢一等獎、省政府科技進步三等獎”等榮譽,院黨委也被上級授予“優秀黨組織”稱號。

2008年汶川地震後,劉小檀帶領60餘位技術骨幹參與彭州板房建設和小金縣的對口援建工作,圓滿地完成了小金縣援建任務,其中多個項目獲獎,並因此獲得好評。

一分耕耘,十分收穫。劉小檀在工作中做出了成績,組織上也給予他很多榮譽。按說他應該珍惜榮譽,保持先進本色,發揮先進典型的傳幫帶作用。然而他卻在金錢誘惑面前敗下陣來,沒能交出面對榮譽的合格答卷,最終因犯受賄罪而身陷囹圄、身敗名裂。

受賄千萬的副廳級勞模

深挖工程“金礦”,一個項目多頭收錢

劉小檀受賄犯罪大多與工程有關。擔任研究總院院長後,其利用兼任研究總院下屬企業老總的機會,苦心“經營”工程“金礦”,一個項目多頭收錢。劉小檀畢竟是個大領導,為顧及面子,自己並不直接收錢,而是由研究總院總建築師劉東傳出面接受賄款,待日後二人分贓。

2013年,研究總院承接了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下稱“省聯社”)後援中心項目的代建工程,下半年,研究總院將該項目承包給江西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江西建工”),雙方約定幕牆工程由研究總院進行專業分包。在對該項目幕牆設計期間,研究總院總建築師劉東傳向劉小檀推薦了瀋陽遠大鋁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瀋陽遠大”)做幕牆工程,瀋陽遠大副總經理朱一春因此結識了劉小檀。

在劉東傳的幫助及劉小檀的協調下,瀋陽遠大經過兩輪報價以最低價順利中標該項目幕牆工程。

2014年8月,瀋陽遠大在劉小檀協調下開始進行幕牆施工。此後,在未進行招標的情況下,劉小檀決定由瀋陽遠大繼續承建配套樓的幕牆工程。

為感謝劉小檀等人的幫助,2014年年底至2015年間,朱一春承接省聯社項目的幕牆工程後,通過勞務公司安裝費的形式提取現金,分數次送給劉東傳共計500萬元好處費。劉東傳收款後均告知劉小檀具體金額,並按照與其事先的約定,將該500萬元暫放於家中保管,待日後再分……

2013年9月,樁基工程商昝玉兵向劉小檀提出想承包省聯社項目的樁基工程,劉小檀表示樁基工程將採取邀標的方式,要請“國”字頭的企業參加,昝玉兵表示其與“國”字頭的公司都熟,可以搞定。

在商談過程中,二人約定昝玉兵要按照工程造價的3%付給業主好處費,樁基工程利潤則由劉小檀與昝玉兵按4.5:5.5比例分成。後在劉小檀的幫助下,昝玉兵掛靠江西省地質工程總公司(下稱“地質公司”)中標承接了省聯社項目的樁基工程。

10月底,昝玉兵在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先行進場施工,並於當年底完工。截至2014年8月,研究總院代建項目部支付樁基工程款1298萬元,匯和公司支付樁基工程款1080萬元。

2014年春節前夕,昝玉兵提出支付劉小檀3%的業主好處費,劉小檀遂指示劉東傳聯繫收錢,劉東傳於是安排研究總院職工何斌收受了昝玉兵所送的50萬元。當年八九月,劉小檀向昝玉兵提出自己缺錢用,昝玉兵便到銀行支取現金300萬元交給了劉小檀,該300萬元後被劉小檀用於其女兒在上海購置房產……

受賄千萬的副廳級勞模

約定“分成”,好處費居然比別人賺得還多

透過厚厚的卷宗,我們發現,劉小檀受賄大多是事先與老闆約定“分成”。2013年9月,黃捷向劉小檀提出想承包省聯社項目的土方工程,劉小檀同意,兩人同時商定了按土方工程造價的3%付給業主好處費。之後,劉小檀指示該項目部現場負責人、研究總院工程師錢磊協助黃捷承接省聯社項目的土方工程事宜。黃捷承接此項工程獲利約110萬元,事後,黃捷按照約定提出付給劉小檀好處費30萬元,劉小檀指示劉東傳與黃捷聯繫收錢。

正常情況下,劉小檀與建設方約定好處費,大多是建設方收穫利潤的大部分,劉小檀分得小部分的好處費。但也有例外的——

2010年下半年,匯和公司承接翠湖嘉園項目後,將該項目工程分包給江西中恆建設集團公司。個體老闆黃捷通過朋友介紹找到劉小檀,要求承接該項目的外牆塗料工程,劉小檀同意,並約定按工程總價15%收取好處費。

第二年年中,省環保廳團購房項目主體完工,準備進行外牆粉刷時,劉小檀打電話指示研究總院勘察分院院長鄭石,稱該工程的外牆塗料工程由黃捷來承接。鄭石便按照劉小檀的意思,讓黃捷與中恆項目部簽訂了外牆塗料施工合同,後黃捷進場施工。

這樣,黃捷成功從中恆公司處承接了該塗料工程。工程完工後,黃捷結算工程款339萬餘元,獲利80餘萬元,但按工程總價計算,黃捷卻需要支付劉小檀50萬元。

就這樣,因為劉小檀事先開了價,黃捷這項工程80餘萬元利潤中,自己只得了30餘萬元,劉小檀卻得了大頭,獨攬50萬元。

錯過自首,悔之晚矣

按照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精神,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然而劉小檀在接受辦案機關詢問時,雖事後陸續交代所犯罪行,但由於其並未在第一時間及時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從而錯過了被認定自首的機會。

因涉嫌受賄,劉小檀於2017年5月26日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3日被執行逮捕。

2017年10月17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案發後,劉小檀家屬向法院退繳贓款3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小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10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小檀歸案後不僅如實供述偵查機關掌握的其夥同他人收受他人賄賂款200萬元的犯罪事實,還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850萬元的受賄事實,屬於同種罪行,對於其如實供述的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較重罪行,應當從輕處罰。劉小檀庭審中認罪態度好,自願認罪,積極主動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7年11月30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小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劉小檀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35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文除劉小檀外,其餘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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