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和吉林省食藥監局16日分別對長春長生公司作出多項行政處罰。
國家藥監局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準字S20120016)藥品批准證明文件;
撤銷涉案產品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並處罰款1203萬元。
吉林省食藥監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
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
對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銀保監會、吉林省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指出:造成一般殘疾的,一次性賠償20萬元/人;造成重度殘疾或癱瘓的,一次性賠償50萬元/人;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65萬元/人。
![重罚!长春长生被处罚没款91亿元!](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此外,證監會也對長春長生處以重罰。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長生生物處以60萬元罰款的頂格處罰,擬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俊芳等4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的頂格處罰,同時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涉案當事人給予30萬元以下不等罰款,同時擬對張友奎等3名當事人採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將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後,依法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
閱讀更多 馬鞍山日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