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否索要分居後離婚前未支付的撫養費?

離婚時,能否索要分居後離婚前未支付的撫養費?

撫養費如何支付?

因感情問題分居以後,未帶孩子的一方沒有按月給另一方撫養孩子的生活費用,如果去法院訴訟離婚,能否要求對方支付分居後至判決離婚前的撫養費?咱們還是以案說法,請看下文。

案例:2011年9月,雙方登記結婚,2012年7月女兒出生。因感情不和,2014年雙方開始分居,孩子一直隨女方生活,分居前,男方還一直給女方一些生活費,分居後,就再未支付過任何費用,都是女方獨立承擔的。2016年2月,女方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男方支付分居後的撫養費。

法院認定:雙方分居以後,因對於分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屬沒有約定,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居期間原告承擔的撫養費也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離婚案件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處理當事人離婚之後子女撫養以及撫養費的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權益作出的特殊規定,不適用於父母離婚案件。本案是離婚案件,不是子女起訴父母要求支付撫養費的案件,不應依據本條規定處理原告主張的夫妻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承擔問題。故對於要求支付分居後的撫養費,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補充:根據上文法院的認定,我們知道在離婚案件中,由於雙方分居後沒有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法院認為分居期間女方負擔的撫養費也是從共同財產中支付的,所以法院沒有支持女方的訴求。但如果沒有起訴離婚的話,根據上文提到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女方可以以子女的名義起訴男方承擔撫養義務並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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