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3岁男孩被限速杆撞死,到底谁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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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就本件事来说,设立限高杆者和司机同等负主要责任!这限高架明显设置得过低,不合理!在高速设限高架是有规定的,最低四米的。出事这限高架明显逾矩!司机也要负主要责任,一个孩子开了天窗伸出去,司机会不知道?孩子不懂事,你不懂事?不知道这样很危险?为什么不提醒?不纠正?

其次,孩子父母和孩子负次要责任!据报道,孩子父母的车就跟在后面,看到孩子身子钻出了天窗,为什么不打电话纠正提醒改正?坐任孩子的错误?不出事你好我好,出了事你做父母的没一点责任?作为孩子肯定也有责任!可孩子已经如此不幸了!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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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应从以下几点看待问题:

一.行驶状态让小孩伸出天窗玩,只能说司机的安全意识不够,从新闻来看孩子从小就喜欢坐这个老师的车,那应该就是喜欢有天窗的车,小孩子对天窗还是比较感兴趣的,那开天窗伸出头来恐怕不是第一次了,司机也习以为常了,如果光是把头伸出去,过限高杆没有问题,但是视频上孩子直接身子都出来了,司机绝对是知道孩子开天窗的,但是孩子身子露出车那个多可能他没有意识到,犯了经验主义错误于是悲剧就发生了!最根本问题还是平时监护人安全意识不够,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也是不重视。车辆驾驶者没有规劝危险行为,且未及时发现危险的存在并及时规避,造成人员伤亡,这是主要责任。死者未成年,不具备完全行为责任能力,驾驶车辆者即为临时责任人,有义务规劝,阻止,劝导,控制死者的不当行为。

二.视频车有义务向前方车辆鸣笛闪灯以警示,但是视频车并没有做到,这是有关道德问题,危险发生在一瞬间,可能等视频车发现限高标志后,已经来不急了。这也展示一个血淋淋案例,足以警示世人,功莫大蔫!

三.有关限高标志,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必须有一定的净空,高速、一级、二级公路是5.0米的净空要求,三四级是4.5米。 城市道路限高牌设置的规范要求如下: 城市快速道路、主干道路净空高度小于5m时,其它道路净空高度小于4.5m时,应设限制高度标志,限高值应小于实际净空高度20cm。 设置高度标志时,除在限制地点设置外,还应在限制地点前方交叉路口的出口处提前设置。 拓展资料:(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工程标准,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吃瓜群众ZF


我的责任,我没有及时敲键盘提醒他



2B青年欢乐多161922117


被限高杆撞死,恐怕是网上(全国)讨论的第一案例吧?

争论的焦点,无外乎后车(视频拍摄者)以及公里建设单位的限高杆是不是符合规定他们该不该承担责任,责任大小的问题。

没有人否认驾车者是第一法律责任人,孩子的父母是失之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后面拍摄者争论的不是法律责任,而是有没有道德的责任?

我个人的观点:视频拍摄者没有任何道德责任(首发这个视频的后车人恐怕现在还后悔发这个视频吧!),刚开始舆论的焦点全集中在视频拍摄者身上;你们既然看见了,还在议论,为什么不采取措施?眼看着事故发生?从当事者的角度,看见并且议论都是不会预见要发生事故,偏偏发生了(最后一录音)。他们受谴责就因为是他们最先发的视频,并且有对话录音。

在此过程中,前车司机在干什么?孩子的父母在什么位置(在发生事故车的前面还是后面)?起码肯定一点事故司机这时候的注意力不在开车上;原因不外两个:一打盹了;二通话中(开车通话满大街都是),是不是正在和孩子的父母通话呢?如果父母车在后面,他们尽到注意的责任了吗?

从排除法和人的谨慎角度分析,人在不熟悉的环境注意力是高度集中的,所以说他们可能是熟门熟路,习惯的行为导致万分之一。

再说限高杆,限高杆都是出现在立交桥(涵洞)的前面,至于符合要求与否,我百度了一下:2001年新余成立开发区,2010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条公里起码十年以上,限高杆不可能现在才有,不符合规定的可能性较低,这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发声的原因吧?

看其他媒体有关的报道:事故孩子的父母和事故直接责任者关系非常好,并且都是老师(题外话:老师自己的孩子都教育成这样……???)他们正在商量中……。

结论:和公里建设单位没有关系。

总结:看见报道的和议论的人怎么样汲取教训避免发生在我们身上。


搜藏夹


江西新余13岁男孩被限速杆撞死,谁该负责任?

一、司机袁某是第一责任人

1、袁某身为车辆驾驶员,有义务保证包括钟某在内的乘车人的安全。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尤其是高速行驶路段,驾驶员看到有人将身体探出车辆,无论是否发现险情,都应及时提醒、制止。

现在还不清楚,袁某是没有制止,还是制止了钟某没听。

袁某没有制止,不用说了,是失职;制止了,钟某没听,袁某应该采取措施,勒令钟某回来,或者减速、停车解决这事儿。

从结果看,袁某听之任之了。

2、袁某对受害人钟某有监护义务

受害人钟某年仅13岁,是未成年人。袁某既然答应钟某的父母带钟某,那么袁某就负有保护钟某人身安全不使其受到伤害的义务,即临时的监护义务。

而袁某本身作为驾驶员,驾驶车辆,任由钟某在高速行驶的车上探出身体,其未能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了钟某惨剧的发生。从这个方面讲,袁某属于没有尽到对钟某监护的义务。


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属于刑法上过失犯罪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袁某作为驾驶员,对于钟某的身体探出汽车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只不过是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险,并导致了钟某的撞杆身亡。

因此,袁某的行为涉嫌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钟某也有一定的责任

钟某年龄为13岁,虽为未成年人,但已达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就其年龄和与年龄相符的智力来说,钟某也应该能够认识到,其是不应该在高速行驶的车辆中探出身体的。

明知不该为而为,其本身存在过错,对结果的发生亦应负一定的责任(民事赔偿方面的,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限高杆高度是否达标

限高杆如果高度未达标,那对不起,其主要责任就在限高杆的设置者或者管理者了。


至于其他,就不要唯恐天下不乱了,后面的车辆、拍视频的人都没有任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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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这个问题是多么的幼稚啊,真不知道提问者是不是个文盲还是没上过学啊?谁的问题谁负责啊,车子动了小孩探出车外,司机不知道吗?知道了为什么不阻拦,为什么还要继续驾车行驶,责任就是司机的,这个是不争的事实啊?真搞不懂为什么还要牵连这么多人,还要问这么多傻b问题哦?头条的提问发布也该有个度啊,这么幼稚的问题都拿上来了,不知道的人看了还以为看头条的人都是.........


平江十一郎


双方都有责任。孩子不懂身体坐在车顶窗外(好开心)作为家长应阻止其行为,因为这样太危险了(就不是限速杆也可能出险情)然而家长没阻拦这是家长监管不力。再限速扦放得大低了,连轿车顶上加半个小孩身体的高度都通不过,那你倒底限什么車?自行车?人力车?残疾车?


兰雨46


开车的当然有责任了,他自己也有责任,设限高杆的也有责任(因为他们在前面没有任何标志,同时限高杆的位置又刚好拐弯,同时那个路面也是一二级公路的,二级公路时速:都可走六七十码以上的)


阿桃40


限高干谁设置的这么矮,驾驶员又是如何开的车,,家庭教育,造车的为何要如此设计,都有责任吧!


爱狗狗8


司机要负刑事责任,第一车速这么快孩子根本反应不过来,孩子肯定和他有约定才这么干的,但是并不是生死约,即使是生死约我国法律也不允许,作为一个驾驶人就应该在过限高杆的时候减速让孩子先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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