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哈阿政規〔2018〕26號

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我區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通告如下:

一、我區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主城區內集中禁燃區域:

北起延川大街與哈吉大街交匯處,向西至哈吉大街與平嶺路交匯處,沿平嶺路向南至民合大街,沿民合大街向西至中都大街舍利小學外圍(中都大街此路段兩側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範圍),中都大街舍利小學外圍向東南至青啤大街青島啤酒哈爾濱有限公司外圍,向南至龍滌小區,沿龍滌小區外圍至金龍路(金龍路以西的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範圍)。沿金龍路向南至金都大街交匯處,沿金都大街向東至紅創廣場、紅星美凱龍商貿城,沿紅創廣場外圍向南至建材市場外圍、農業部種植機械檢測中心外圍、英聯燃氣公司外圍、七〇三地質隊家屬區外圍、滿族風情園小區外圍至阿城一中外圍,沿阿城一中外圍向東至劍橋郡小區外圍、區第二幼兒園外圍。區第二幼兒園外圍向東至新體育文化中心區域,沿新體育文化中心北側的東環大街向東至阿勒楚喀路,沿阿勒楚喀路向北至金都大橋,沿金都大橋向東至哈綏公路與中都大街交匯處,沿中都大街向西北至阿什河交匯處(中都大街此路段北側企事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範圍)。沿阿什河內側邊緣向北至繼電器大橋北橋頭,沿繼電器大橋北橋頭以東繼電器家屬區外圍向東至原阿繼集團、省水利二處外圍,沿省水利二處外圍向北至哈紅公路,沿哈紅公路向西至蜚拉公路交匯處(哈紅公路兩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區域)。沿蜚拉公路向南過繼電器大橋至龍丹路(此路段以西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區域),沿龍丹路、東方路、龍馬路至汙水處理廠外圍,沿汙水處理廠外圍至民合村村部外圍(此路段兩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小區均為禁燃區域)。民合村外圍至延川大街與哈吉大街交匯處的合圍區域。

(二)除上述主城區內集中禁燃區域外,所有鎮、街道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駐地;

2.文物保護單位;

3.客(貨)運站、主次幹道、橋樑(含立交橋)、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消防重點單位周邊安全距離範圍內;

5.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輸變電設施及水、電、燃油、燃氣、熱力供應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6.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公共文化場所;

7.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8.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

二、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我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核發許可並向社會公告。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五、區公安局、區安監局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負責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區城管局、區環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區電視臺、政府網站等媒體宣傳單位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引導工作。

七、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

八、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