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127條禁令來了!條條都是紅線!

「党风」127条禁令来了!条条都是红线!

作為一名黨員,

應該堅守哪些“紅線”,

牢記哪些“禁令”?

10月1日起,2018年最新修訂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實施。

新修訂的《條例》共142條,與2015年《條例》相比,新增11 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對黨員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下面分享權威解讀版本。

「党风」127条禁令来了!条条都是红线!

(注:加粗部分為根據2018年新版《條例》而新增或改寫的禁令)

一、政治紀律

1.嚴禁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這是2018年新修訂《條例》後增加的內容。中央紀委在解讀新《條例》“增加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的處分規定”時認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指導思想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關係全局的重大原則問題上,全黨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嚴禁公開發表反黨言論

3.嚴禁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

4.嚴禁公開醜化黨和國家形象

5.嚴禁公開詆譭、汙衊英雄模範

為了加強對英雄模範人物的保護,2018 年修訂的《條例》專門增加了保護英雄模範的內容。英雄模範是國家和民族的寶貴財富,是實現民族復興的重要精神源泉。詆譭、汙衊英雄模範的,不僅要受到黨紀處分,還可能會因侮辱、誹謗他人而受到國家法律的處罰。

6.嚴禁制作、販賣和傳播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

7.嚴禁私自攜帶、寄遞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入出境

8.嚴禁組織、參加黨內秘密集團或組織、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

9.嚴禁搞團團夥夥、撈取政治資本

10.嚴禁黨員領導幹部搞山頭主義

這是2018年新修訂《條例》後增加的內容。2014年10月,中央巡視組反饋巡視情況時指出:廣西一些領導幹部任人唯親、搞“小圈子”,河北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黨內政治生活不嚴格、個別領導幹部搞團團夥夥並與企業老闆結成利益紐帶,黑龍江也存在重人情、拉關係、不講原則的風氣,據此要求嚴格黨內生活,堅決抵制政治上的自由主義、“山頭主義”。

11.嚴禁打折扣、搞變通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這是2018年新修訂《條例》後增加的內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必須嚴格到位,執行制度規定必須全面準確,打“擦邊球”、搞變通、打折扣的做法都是違紀行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更應該從嚴要求自己,無條件地遵守黨的紀律,始終對紀律和規矩懷有敬畏之心,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那一套,避免弄巧成拙。

12.嚴禁黨員搞兩面派

這是2018年新修訂《條例》後增加的內容。本條文對於“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列舉了幾種具體情形: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2017年12 月15日,《學習時報》刊登的《剖析“兩面人”的部分臉譜特徵》列舉了“兩面人”的七種鮮明特徵,比如:臺上高談馬克思,臺下迷信風水師;對人講紀律,對己搞變通;嘴上勇於擔當,心裡怯懦避讓;對上反“四風”,對下耍威風;會上講任人唯賢,會下搞用人唯錢;幕前假清廉,幕後真腐敗;人前修身齊家,人後全家腐化。

13.嚴禁制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

這是2018年新修訂《條例》後增加的內容。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不僅是嚴重的違紀行為,還會觸犯國家法律。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明確規定,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或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一旦被發現有該違法行為的,將會受到行政處罰。

14.嚴禁誣告陷害他人

2015年的《條例》將該內容放在“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2018年修訂後的《條例》則將該內容前置到“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凸顯了對該條文內容的重視。

15.嚴禁擅自對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

本條禁令對2015年《條例》中的相應內容做了修訂。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個空洞的口號,其基本要求就是,在指導思想、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關係全局的重大原則問題上,全黨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決不允許擅自對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

16.嚴禁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本條禁令是從2015年《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而來,即: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原《條例》中該內容是放在違反組織紀律的部分,修訂後則將其放到違反政治紀律的部分,顯示了對該條禁令的重視。

17.嚴禁干擾巡視巡察工作

這是2018年新修訂《條例》後增加的內容。俗話說“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沒有違法違紀,自然也不怕巡視巡察。隱瞞真實情況、拒絕提交相關文件材料,或者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等行為,是一些違紀黨員自認為“聰明”的舉動,有些人身處高位、手握重權,自以為可以一手遮天,可以在自己的地盤上耍手段、玩計謀,卻不知這些都不過是此地無銀、欲蓋彌彰的伎倆,結果也必然是作繭自縛,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懲處。

18.嚴禁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2018年7月22日,十九屆中央第一輪巡視集中公佈對14個省區和10個副省級城市的反饋情況。14個省區均被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不夠深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力度不夠,對上次巡視整改不全面、不徹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禁而未絕。

19.嚴禁對抗組織審查

20.嚴禁組織、參加反黨活動

21.嚴禁組織、參加反黨組織

22.嚴禁組織、參加邪教組織

23.嚴禁挑撥破壞民族關係

24.嚴禁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

25.嚴禁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

該條禁令是2018年修訂的《條例》後新增加的內容。其中包含兩項內容:一是對信仰宗教的黨員的三種處置方式,首先是加強思想教育;其次是教育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再次是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二是對於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黨員的處置,即直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6.嚴禁組織、參加迷信活動

27.嚴禁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

28.嚴禁叛逃行為

29.嚴禁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黨言論

30.嚴禁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利益

31.嚴禁不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

這一禁令是2015年修訂後的《條例》作出的新規定,強調的是黨組織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主體責任。2018年第二次修訂時對該條文做了兩處修改:一是將原條文的主語“黨組織”刪掉,這意味著不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不僅限於黨組織,還包括黨組織負責人、黨員幹部等;二是在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之後增加了“監督責任”,黨的領導是全方位的,本身就包含著管理與監督,主體責任與監督責任相輔相成,增加了“監督責任”在內容上更加完整全面。

32.嚴禁黨員領導幹部搞無原則一團和氣

33.嚴禁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

二、組織紀律

34.嚴禁個人專權擅斷

35.嚴禁規避集體決策

該禁令是2018年修訂後的《條例》新增加的內容。“規避”就是想方設法躲避、避開;規避集體決策,就是把集體決策當成擺設、“紙上的規矩”,在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方面擅自決定。

36.嚴禁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這是2018年新修訂《條例》後增加的內容。集體決策是提高領導幹部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方式,但是在實踐中卻變成了個別人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和貪汙腐敗的“遮羞布”“擋箭牌”,有的甚至將其視為“免罪金牌”,認為只要是“集體決策”就會法不責眾,板子不會打在“集體”身上。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形勢下,各地持續加大對集體履行職責不力的問責力度,妄圖用“集體決策”來為個人的違紀行為當藉口的,必將會受到黨紀處罰。

37.嚴禁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

38.嚴禁黨員拒不執行組織人事安排決定

39.嚴禁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40.嚴禁對個人檔案資料弄虛作假

41.嚴禁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

42.嚴禁違規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43.嚴禁搞非組織活動破壞民主程序

44.嚴禁拉票賄選

這是2018年新修訂《條例》後增加的內容。有組織的拉票賄選並非“法不責眾”,對這種大面積的塌方式腐敗,《條例》專門作出規定,就是要從嚴查處。所有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都應該從遼寧和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中汲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免違反黨紀甚至違反國家法律,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

45.嚴禁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46.嚴禁在晉升等工作中違反規定謀取利益

47.嚴禁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等利益

48.嚴禁侵犯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9.嚴禁侵害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申辯、作證等權利

50.嚴禁違反規定發展黨員

51.嚴禁違規獲取外國身份

52.嚴禁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

53.嚴禁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

三、廉潔紀律

54.嚴禁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該禁令是2018年修訂的《條例》新增加的內容。《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了黨的各級幹部必須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其中就有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這一禁令也是對所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禁令的一個總的概括。

55.嚴禁以權為他人謀利、本人親屬或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

56.嚴禁權權交易、為對方或其親屬、身邊工作人員、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57.嚴禁縱容、默許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

58.嚴禁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

59.嚴禁收受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同樣是違紀行為,要受到黨紀處分。同時,如果收受上述財物的數額達到3萬元以上,或者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有特定情形的,還構成受賄犯罪,會受到國家刑法的制裁。

60.嚴禁違規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親屬或其他特定關係人送禮

61.嚴禁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

該禁令是2018年修訂《條例》後新增加的內容。相比於直接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物,“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則隱蔽得多,一旦被查,還能以“借用而非佔有”為名辯解。為了禁止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只要借用的行為影響到公正執行公務就構成違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至開除黨籍處分。

62.嚴禁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

該禁令是2018年修訂後的《條例》新增加的內容。黨員幹部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有正常的民間借貸、投資理財行為並不違法違紀,但是如果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就違反了黨紀國法,會受到嚴厲懲處。

63.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64.嚴禁違規接受、提供宴請或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65.嚴禁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各種消費卡

66.嚴禁違規出入私人會所

67.嚴禁違規經商辦企業

68.嚴禁違規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69.嚴禁利用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方式非正常獲利

本條禁令是2018年《條例》再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本條禁令中包含兩種違紀行為,一種是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第二種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

70.嚴禁違規兼職

71.嚴禁違規為親屬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72.嚴禁離職或退(離)休後違規任職或從事營利活動

73.嚴禁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營或者從業

74.嚴禁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該條禁令是2018年《條例》再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2015年第一次修訂後的《條例》中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黨和國家也相繼出臺了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此加以規範。但是,對於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能否在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在企業中違規任職、兼職取酬,卻並沒有規定。該條禁令的規定,將約束的範圍從黨員領導幹部本人擴展到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強化了對黨員領導幹部在廉潔從政方面的監管。

75.嚴禁違規為本人、親屬和特定關係人謀求特殊待遇

76.嚴禁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或集體利益

77.嚴禁利用職權侵佔公私財物

78.嚴禁利用職權違規使用公物

79.嚴禁組織、參加公款宴請、公款高消費活動

80.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

81.禁違規發放薪酬獎金

82.嚴禁公款旅遊

83.嚴禁改變公務行程、藉機旅遊

該條禁令是2018年《條例》再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為了貪圖便宜,用公款旅遊,有些黨員幹部可謂花樣百出,其中一種就是改變公務行程、藉機旅遊。

84.嚴禁以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名義藉機旅遊

本條禁令是2018年《條例》再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禁令並非特指公款旅遊,如果在所管理的私營企業組織的考察活動中藉機旅遊的,同樣屬於違紀行為。

85.嚴禁違規接待或藉機大吃大喝

86.嚴禁違規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

87.嚴禁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

88.嚴禁違規舉辦節會、慶典活動

89.嚴禁擅自舉辦評比表彰活動

90.嚴禁違規興建、裝修樓堂館所

91.嚴禁違規用房

92.嚴禁權色交易、錢色交易

四、群眾紀律

93.嚴禁侵害群眾利益

94.嚴禁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

95.嚴禁優撫救災中優親厚友

96.嚴禁利用宗族或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

該條禁令是2018年《條例》再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利用宗族或黑惡勢力欺壓群眾的,不僅是嚴重的違紀行為,還可能構成涉黑涉惡的刑事犯罪,應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懲。

97.嚴禁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該條禁令是2018年《條例》再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2018年1月28日在《中國紀檢監察報》上刊登的《保護傘助長黑惡勢力蔓延——深挖細查黑惡勢力“保護傘”系列述評之二》一文中指出,黑惡勢力得以滋生髮展,離不開“保護傘”的支持和庇護,其方式可謂五花八門。

98.嚴禁消極應付群眾利益訴求

99.嚴禁粗暴對待群眾

100.嚴禁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

101.嚴禁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102.嚴禁黨員見危不救

103.嚴禁侵犯群眾知情權

五、工作紀律

104.嚴禁黨員領導幹部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和發展理念

105.嚴禁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該禁令是2018年《條例》再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該條禁令列舉了三種在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一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二是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三是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106.嚴禁黨組織不及時給予黨紀處分

107.嚴禁不按規定落實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

有些黨組織負責人對黨紀處分決定的嚴肅性不夠,或者因為有人“打招呼”而不願意落實黨紀處分,導致該調整工作的不調整,該降低待遇的不降低,該影響評優的不影響等,對黨紀處分執行工作疏忽怠慢的同樣是違紀行為,要受到黨紀的嚴厲處分。

108.嚴禁疏於對被處分黨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

黨員在受到黨紀處分後,黨組織還應當加強對其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如果只是“一處了之”後就放任不管,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要受到黨紀處分。

109.嚴禁因瀆職導致所管理人員叛逃和出走

110.嚴禁瞞報和虛假彙報行為

111.嚴禁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向上級說假話、報假情

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下,以各種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的現象大為收斂,但有些領導幹部黨性意識不強、黨紀意識淡薄,不愛真話偏愛假話,甚至改頭換面以隱蔽的方式讓下級說假話,這是嚴重的違紀行為,要受到黨紀的嚴厲處罰。

112.嚴禁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113.嚴禁違規干預司法行為

114.嚴禁黨員領導幹部打聽案情

該禁令是2018《條例》再次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在2015年的《條例》中,對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的,列出了兩種違紀行為:打招呼、說情,並用“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作為兜底條款。無論是打招呼、說情還是其他方式,都是明顯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特別是結果施加影響的做法,而新增加的這條禁令,將“打聽案情”也列為違紀行為,明顯加大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約束。

115.嚴禁違規干預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

116.嚴禁洩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涉密資料

117.嚴禁違反考試錄取工作紀律

118.嚴禁不當謀求公款出國(境)

119.嚴禁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變更路線

120.嚴禁境外違法犯罪或不尊重當地宗教習俗

121.嚴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的紀律審查等職責的行為

六、生活紀律

122.嚴禁生活奢靡、貪圖享樂

123.嚴禁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124.嚴禁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配偶失管失教

該條禁令是2018年《條例》修訂後新增加的內容。中紀委通報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違紀案件中,涉及親屬、家屬共同違紀違法的比比皆是。如蘇榮一人當官全家撈錢,包括其妻子、兒子等在內的十餘個親屬涉案;中央紀委對周本順的通報指出,周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放任縱容;山東省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貞堅把賣官當作生意來經營,夫妻二人開起了“賣官夫妻店”。

125.嚴禁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

126.嚴禁違反社會公德

127.嚴禁違反家庭美德

轉自:青羊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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