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撞限高杆死亡被摄录,后车拍摄不提醒要担责吗?

薄荷女生


个人认为,事故属于单方事故,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事故车辆驾乘人员;作为拍摄者,法律上没有义务需要提醒或者是否具备提醒的条件和能力,这应该不是一个法定的责任,但个人觉得拍摄者将其视频上传到网络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在赔偿方面,有可能路政管理部门是否设置性高杆的警示标志也可能对事故的产生或者是受害人的死亡以及是否需要赔偿产生影响;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机动车驾驶人员,行驶在快车道以及高速公路上,让同乘人员将身体探出车外,是极其危险和不安全的,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云淡风清57899813


站着说话不腰疼,换做你是拍摄者该怎样提醒,又能怎样提醒呢?

奇怪了,怎么一发生事情就会先想到找更多的“背锅者”呢?

后车拍摄者在拍摄的过程中的确有说过类似下面的话。

“拍下来了没有?在拍,在拍 。”

“前面是限高栏杆,必死无疑。”

然后眼看着惨剧发生了,可能因为这个原因,让某些网友认为后面的拍摄者没有尽到提醒的责任,反而只顾拍摄视频。



要知道,这不是看电影,也不是动画片,短短几秒钟的时间,后车司机和拍摄者能做什么?超车或者鸣笛不但不一定能起到作用,还有可能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况且,从法律上讲,后车司机和拍摄视频者没有提醒前车司机的责任,而且也没有做出刺激前车的举动,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联系,所以不应该担责。

如果苛责后车成员必须尽全力提醒前车人注意行车安全,那才是赤裸裸的“假道德真虚伪”。

要说责任最大的是男孩本人还有他的监护人,开车载男孩的司机也要担责,后车司机和拍摄者无需担责。


夜雨如书


再怎么说怪也怪不到后车!说后车有责任应该提醒的就是耍流氓!当时车速不慢,后车超车过去别停前车,前车急刹车孩子也会飞出去,这时后车全责!后车按喇叭提醒,孩子转头看后车,啪撞上了,后车全责。试问谁敢提醒?还是怪前车自己!

从视频里的对话来看,后车对路况还是比较熟悉的,说前面有限高,还说前面这辆车,车速太快。网友评论,后车司机为什么不摁喇叭提醒,怎么在说风凉话?最后被撞,感觉自己是多英明似的。我也在想,为什么孩子看到前面有限高的,不躲闪。难道车速有这么快吗?还是这个13岁的孩子,想要兜风似的找刺激。估计也是被宠坏了,叫司机开快点,像个首长一样,来检阅部队似的。

这就是任性的后果,家长应当警醒,有句不文雅的一句话:装逼,遭雷劈。没事就不要得瑟了,这年头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安心学习,才是正道。


星沈枫


事件始末

2018 年10 月 28 日 16 时 58 分许,在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 ( 13 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驾驶员责任

目前并不清楚驾驶员和死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如果驾驶员与死者之间存在监护和被监护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那么驾驶员本身也没有尽到监护人看护的责任,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当中,驾驶员应当知晓身体探出天窗外的法律风险。其次驾驶员完全有能力在驾驶途中通过后视镜发现死者身体探出的情形,本应当予以制止才是。

其次即使本案当中是好意施惠的搭乘行为,那么驾驶员也应当有义务保证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和提示义务,很显然孩子将身体探出车外并未引起驾驶员的重视和阻止,所以即使从这一点出发,驾驶员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方拍摄视频的车辆有无责任?

网上出现部分声音认为后车发现险情以后本应及时提醒,但是却只顾拍摄视频,对于本案惨剧也有责任。

但是客观的说后车视频拍摄者与前车自己既没有合同义务也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后车没有提醒的义务。即使有,也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义务而已,而且从拍摄时间来看,前车距离后车有段距离,即使想要提醒也不太可能来得及。

基于上述情况来看,本案当中后车对于本案当中的悲剧不需要承担责任。


麋鹿说法


罕见听闻这样的交通意外!一个13岁的少年,居然被一根限高杆夺去了宝贵的生命,怎不让人心痛?13岁了,无论如何他都懂得“系好安全带,不在车内跑跳打闹,不把头手伸出窗外等”乘车安全常识的,可为何这样意外的惨案还是猝不及防地发生了?究其原因,不外乎其规则意识不强所致。

我们不难发现,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有令不行,有规不守的现象。对规则漠视见怪不惊,我们经常看到父母送孩子上学为了赶时间闯红灯;大爷大妈为了赶去超市抢便宜在路上随意穿行;公共场所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可我们很多家长以孩子还小,孩子的天性为由而放任不管……学校三令五申、反复教育,结果一出校门就被这一群群无视规则之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带走跑偏。这样的社会环境,这样的家庭教育,怎能让规则意识渗透到孩子的内心?遵规守纪是人身安全的一道护身符。如果我们的社会、家庭时时率先垂范,营造一个人人都遵规守纪的氛围,让孩子平常把各种规则牢记于心,我想至少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意外惨案。

惨案的发生,固然令人心痛万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我们要深挖内因,反思自己平常教育的点滴。我们绝不助长一出事就怪天怪地,杆子不该设了,车子不该开了,路不该走了,后车拍摄未提醒了,唯独不谈乘车安全规则是否遵守了。我们愿意用一桩桩痛心疾首、鲜血淋漓的惨案来警醒国人“有令必行,有规必守”,强化国民规则意识,提高国民素质!


生活科创


千钧一发之际,假如后车司机反应神速,以风驰电掣的速度超过前车,别过去,后车一个急刹,孩子摔下来重伤或死亡,不用说,后车司机开矿了也赔不起。谁会做这脑子进水的事?后车怎么提醒?拼命摁喇叭,孩子翻转头,还是一样会撞上,这样一来,性质变了,后车司机也摊上事了。那种突发状况,换谁谁也难于挽救,唯一能做的,拍下视频,还事故一个真相!


凡人de烦事


答主从刑事角度提供一些观点吧:后车人员没有刑事责任,前车驾驶员可能会有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只是可能,详细案情通报还没看到)。

答主看到有网友讲,后车拍摄视频人员应该提醒前车,不然可能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个其实是不存在的。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我们习惯将不作为犯罪的要素概括为:应为、能为、不为。

本案中后车驾驶员虽然明知前方有限高杆,也明知以如此高的车速,人只要撞击限高杆肯定会发生严重的伤亡后果,但却抱着一种看热闹的心态等待看结果是否发生。从主观心态上,他们对结果的发生抱持着一种放任的心态。

但关键问题在于,他们对死者并没有任何保障安全的义务。也就是不具有“应为”的要素。那么怎么样才算是“有作为义务”呢? 刑法中的作为义务主要有四种来源(这里只讨论救助义务来源,不讨论有无救助可能)。

第一种是法定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就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扶养关系,一般也认为具有保障人身安全的内容。那么具有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的话,看到对方身陷危机时,是具有救助义务的。

第二种是职业或身份原因带来的义务。比如人民警察,在看到公民陷入危险时有救助的义务,消防员看到有人被困,具有救助义务。

第三种是法律行为带来的义务。比如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对于消费者具有救助义务。

第四种是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比如开车撞到人之后,就对受伤者有了救助义务。

本案中后车驾驶员不符合以上几种情形,对死者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相对来说,前车驾驶员的行为则有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汽车驾驶员,他应当预料到小孩子半个身体探出车外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他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在前方出现限高杆时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他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暂时先写这么多,真实很惋惜,一个十三岁的小孩子,一个刚要绽放的生命就这么没了。

开车一点都大意不得!


丁大龙律师


一个13岁的孩子,就因为限高杆而丧命,的确让人唏嘘不已,即惋惜又伤悲,但却有好多人把罪过强加在后车之上,觉得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请问,如果后车不知道前方有限高,怎么会提醒呢?就知道,可能一般的也想不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即便提醒又如何提醒,摁喇叭,只定不行,谁知道你为什么鸣笛,孩子在往后看更危险,超车,如果离限高杆远还可以,但只有几秒时间的事了,怎么超,如超了再出事更说不清了,所以,不要事后诸葛亮,就是你在后面也不知如何呢?不要道德绑架,做人,无愧于心就行。


东方火炬1


如果后车鸣笛后,小男孩因为好奇心回头,最终结果还是会被限高杆撞,那网友就会质问,你司机不鸣笛小男孩就不会回头,不回头就会看见限高杆。那么问题来了,司机为什么冒这么大责任去鸣笛?


perfect2998


这个司机,这个孩子都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低级错误,这个后果已经产生了,所以无论对与错!孩子已经死了,这个结果的事实是改变不了的,反之,根据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该路段没有桥梁,没有隧洞,更没有施工,设这个限高有什么用?你再看看这是什么公路,真的超高的车,难道在这个地方可以调头?此处设置限高?为什么不在该路段的入口标识“前方路段限高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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