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遇到軍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時該如何應對和處置?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查處和糾正交通違法時,時常也會遇到個別軍隊駕駛員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因為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對他們該如何糾處,這確實是民警現實執法活動中需要理清的一個實際問題。

木林認為,掌握政策是前提,文明執法是關鍵,靈活處置沒糾紛,軍民團結保和諧。

說到軍人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時,從駕駛證的發證機關和機動車牌號的登記機關區分來看,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軍隊駕駛員駕駛軍隊牌號機動車;

二是,軍隊駕駛員駕駛地方牌號機動車;

三是,持有地方駕駛證的人員駕駛軍隊牌號機動車;

四是,持有地方駕駛證的現役軍人駕駛地方牌號的機動車。


交警遇到軍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該如何應對和處置?


關於軍人駕駛員,從其所持有的駕駛證的領取機關來看,自然也會區分為現役的軍人持有由軍隊核發的駕駛證、以現役軍人身份領取了地方駕駛證的軍人駕駛員以及已經退出現役仍持有軍隊核發的駕駛證且未換領地方駕駛證的人員。軍人持有地方駕駛證的情形,既可能是其服役前就已經取得的,也可能是其在服役後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居住地新申領的。

針對以上情況,肯定會出現不同的處置方法,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文件的有關內容,試圖歸整出一個相對清晰的思路,供大家參考。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本文中並不討論所涉及的軍隊駕駛證及軍車號牌的真偽識別問題,如果遇到涉嫌假牌、假證問題時,民警主要就是向單位報告,由單位在24小時內移送軍隊相關部門處置,或者由軍地協商後進行管轄處置。

一是,針對軍隊駕駛員駕駛軍隊牌號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問題。

我們平常應該從其是否在執行軍事任務或是以平常交通參與者參與日常生活來加以區分對待。對於明顯的軍隊駕駛員駕駛軍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民警一般都是先口頭詢問,如果是在執行軍事任務時,不僅不能糾處和干涉,還應該積極主動地給予相關支持和配合。如果是日常生活,對於一般普通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軍車交通違法抄告記分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收集取證後,按程序將相關信息抄告轉遞給軍隊相關部門,在現場原則上也是勸離;對於特別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在進行預先處置的同時報告本部門領導,由單位與軍隊相關部門(警備區或省軍區)聯繫後進行移送處置。


交警遇到軍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該如何應對和處置?


二是,針對軍隊駕駛員駕駛地方牌號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問題。

如果不是執行軍事任務的,則應該按公安部2003年給浙江省公安廳《關於現役軍人持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車輛發生事故如何定性等問題的請示》的回覆:在道路上駕駛民用機動車輛必須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門駕駛證的,必須按規定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方可駕駛民用機動車輛。因為,對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車輛的,應視為無證駕駛。當然了,一些地方公安廳或省交警總隊也曾有過類似的規定,將“持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視為“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在2007年、2011年分別進行了修正,但都未對該行為進行明確,對於公安民警來講也只能以公安部的有關回復作為參考意見,但應該注意對處罰程度的把握和對相關規定的熟悉理解。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有關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罰款,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4條第一項規定,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對於已經退出現役仍持軍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人員,應按地方人員對待。如果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可以換領地方駕駛證期間的,除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外,原則上批評警告後放行,如果涉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的,應該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按無證對待,可以依法進行處罰,但應當適當從輕或減輕;超過換證有效期的,對人員應當按無證對待處罰,將該軍隊駕駛證扣留並轉遞軍隊相關部門。


交警遇到軍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該如何應對和處置?


對於軍隊核發的駕駛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法實施條例》、《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等中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2條中有這樣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依法應當吊銷、註銷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對現役軍人實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

這也就說明,對於現役軍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如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需要暫扣或吊銷其持有的地方駕駛證的,交警部門應當也有權作出暫扣或吊銷決定,並依法暫扣該地方駕駛證或註銷其駕駛信息。

三是,針對地方駕駛員駕駛軍隊牌號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問題。

如果車輛號牌是真的,且不是特種人員在執行軍事任務,原則上將車輛的違法信息按照《軍車交通違法抄告記分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抄告軍隊相關部門,可以單獨對該地方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如果車輛號牌涉嫌假號牌,則應該在對人車進行控制後,及時通知軍隊有關部門協商處置。


交警遇到軍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該如何應對和處置?


四是,針對持有地方駕駛證的現役軍人駕駛地方牌號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問題。

除執行軍事任務外,一般情況下,針對地方駕駛證,均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及地方的文件執行,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其所持有的地方駕駛證類的行政處罰,採取扣留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證、強制收繳或拆除非法裝置、強制報廢等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當然了,對於現役軍人涉嫌交通違法,可能需要對其處以行政拘留處罰時,公安機關無權對其作出行政拘留決定和執行行政拘留,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將其移送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部門處理。

對於現役軍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如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需要追究人員刑事責任的,則應該根據《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對軍人的偵查、起訴、審判由軍隊司法部門負責。軍人在營區外作案被當場抓獲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機關可對其採取緊急措施,24小時內通知軍隊有關部門,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處理。移交時,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和贓款贓物等隨案移交。


交警遇到軍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該如何應對和處置?


這是木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習系列筆記文章,該文僅供學習探討交流之用,請勿用作它途。不足之處,還請朋友們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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