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外部董事、股權董事……,一次說清!

董事指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業務的公司常設機構的成員。佔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內部細則中給予規定,有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內,一般為3年左右。不定期是指從任期那天算起,滿3年改選,但可連選連任。

董事被解聘的原因有:任期屆滿而未能連任;違反股東大會決議;股份轉讓;本人辭職;其他如因解散或董事死亡,公司破產,董事喪失行為能力等。常見的董事有以下幾種: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是指以法人資格參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法人為股東時;可以當選為董事。作為董事會成員,須出席董事會以決定公司業務的執行。法人雖然可充任董事,但因其不是行為實體;故須指定自然人為代表行使職務,且其代表需要依其職務關係(如因任期滿而退任),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這可避免公司不致因此而須召集股東大會的繁複程序。法人對其代表的代表權固然可以加以限制,但不能因此而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以維護交易的安全。

法國公司法規定,在單一委員會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可以作為董事;在雙重體制下的執行委員會中,董事會的成員必須是自然人。在德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都實行雙重委員會制,法人不得作為公司的董事。臺灣公司法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事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股權董事


股權董事又稱當然董事,是指按股東持有股份居多原則而產生的董事。在我國的股份制企業裡,政府及參股企業的董事均屬股權董事、股權董事按佔有股權多少自然產生。政府和企業的股權董事一般由持股部門選派或職工選舉產生,如果企業中本企業職工普遍入股,而且股金總額較大,也可以由企業股東(或職工)中選任一定數額的股權董事。

非股權董事


非股權董事是指只持有少量股權或根本不持有股權而參加董事會的董事。非股權董事由於其取得董事資格的條件限制,一般在董事會中只佔較小的比例。非股權董事主要包括:由工會系統選出的職工代表;社會消費、環境保護等社會保障團體的代表;與企業生產經營和技術有關的學術團體產生的專家代表等。非股權董事雖然人數少,但可以代表職工和社會上個別入股者的利益,有助於董事會在決策過程中廣泛聽取意見。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繫或專業聯繫,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係的董事。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

非獨立董事


非獨立董事是指與公司或執行董事存在某種利益關係,並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董事。被認為是非獨立董事的人士通常包括商業銀行家、投資銀行家、律師和其它為公司提供服務或貨物的人士。

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當然職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非執行董事


非執行董事,又稱為非常務董事,是董事的一種,也是構成董事會的成員之一,易言之,非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負責人,但是並不在公司經理層擔任日常職務,僅在董事會中對執行董事起著獨立第三者監督、檢查和平衡的作用,維護公眾利益及少數股東權益。它又分為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和公司大股東、領導層沒有任何個人關係。

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亦稱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職工的董事,包括不參與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外股東和股東大會決議聘任的非股東的專家、學者等。

理論界對於外部董事的定義並不一致。一般認為,所謂外部董事,就是非本公司職員的董事。與外部董事相對應的是內部董事或執行董事,是指那些是本公司職員的董事。不屬於公司員工或權益方的董事會成員。外部董事制度是主要在英美等國家實行的單一董事會制度,即由公司外部人員擔任公司董事,並在董事會中佔據主要比例和主導地位。這一制度本意在於避免董事成員與經理人員的身份重疊和角色衝突,保證董事會獨立於管理層進行公司決策和價值判斷,更好地維護股東和公司利益。

專務董事


專務董事是指專門辦理某項事宜或某方面事物的董事。專務董事同常務董事一樣,都是董事會選出的代表。專務董事和副總經理一起輔助總經理工作。規模大的公司,為了減輕總經理全盤管理的責任,一般由專務董事和常務董事等組成常務董事會,分擔總經理的責任。

職工董事


職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選舉產生,作為職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所佔的比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的立法中並未對董事會中職工董事所佔的比例加以規定,如《公司法》中只是規定了公司董事會中“應當”、“可以”有職工代表,具體職工代表佔到董事會成員多大比例,並沒有做出說明。在中國目前的環境下,職工進入董事會的權力在股東和經營者眼中往往不被重視,因此即使職工進入了董事會,他們所佔的比例是非常低的,由於人數少,人微言輕,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連鎖董事


連鎖董事是指同時參加若干個相互競爭的企業所組成的董事會的董事。這種制度主要存在於西方國家。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由各公司外聘董事所造成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其中雖然沒有明確指出董事不能同時受聘兩個以上的公司,但實際上我國對連鎖董事制度是持否定態度的。

從西方國家多年來的實踐經驗看,這種同時參加或兼任多個董事會的董事,往往從事利己的投機活動,致使某些企業或者股東蒙受損失,因此這種連鎖董事制度也逐漸被西方國家所摒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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