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党员:醉驾会被开除党籍,你知道吗?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

全体党员:醉驾会被开除党籍,你知道吗?

①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篱笆房二村原党员景庆危险驾驶案。

2017年5月1日,景庆酒后驾驶小轿车至长阳镇保和庄村西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景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8mg/100ml。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景庆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景庆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②山东省新泰市放城镇河北村村委委员邵泽光危险驾驶罪。

2016年10月22日,放城镇河北村村委委员邵泽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枣路行驶到放城镇派出所,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邵泽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4月11日,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邵泽光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6月14日,新泰市纪委给予邵泽光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提醒:

“己不正,焉能正人。”党员就得有党员的形象和行为风范,就必须在法律法规面前,在社会公序良俗面前,走在前面,做出表率。从法律的角度说,党员干部理应“尊法”,增强法治意识,从内心深处敬畏法律、尊崇法律;党员干部理应“学法”,重视并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再者,党员干部理应“守法”,在法律处罚和党纪处理的两块“板子”之下,党员干部自然会三思而后行,增加其守法的自觉性。要切实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资料来源 | 北京纪检监察网、齐鲁壹点、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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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黄惠英 审核/周兴芜 编辑/黎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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