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依法對搶劫、侮辱屍體罪犯張喜占執行死刑

柳州中院依法對搶劫、侮辱屍體罪犯張喜佔執行死刑

柳州中院依法對搶劫、侮辱屍體罪犯張喜佔執行死刑

2018年9月4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犯搶劫罪、侮辱屍體罪的罪犯張喜佔執行死刑。

2017年4月27日,柳州中院對深受社會關注的魚峰區馬鞍山失聯女子被害案件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7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張喜佔從柳州市魚峰區馬鞍山公園的羅漢寺上馬鞍山,經過馬鞍山山頂的觀景平臺沿著後山的山路走到半山處的一段石板路時,遇見獨自爬山至此的被害人莫某(女,歿年22歲)相遇,即產生搶劫之念。張喜佔趁莫某不備,從身後抱住莫某的身體,捂住莫某嘴巴。因莫某反抗,張喜佔採用手捂口鼻及扼頸的方式致莫某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後,張喜佔將莫某的屍體拖至平臺外側崖壁下方的一處平臺,對屍體實施侮辱。事後,張喜佔搶走莫某揹包內的現金130元等物品,用枯枝樹葉等掩蓋屍體後逃離現場。

2017年6月20日,柳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喜佔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張喜佔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6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了上述事實,認為被告人張喜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在搶劫中致被害人死亡後,對屍體實施侮辱,其行為又構成侮辱屍體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張喜佔搶劫致被害人當場死亡,並對被害人屍體實施侮辱,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處被告人張喜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柳州中級法院 孫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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