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抗擊疫情·固始普法在行動】侮辱、誹謗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抗擊疫情·固始普法在行動】侮辱、誹謗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全國各地都在全力以赴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卻有一些肆意詆譭、侮辱、誹謗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言論出現,造成消極、負面的社會影響。行為人這類侮辱、誹謗的行為,除了承擔可能的刑事責任,還會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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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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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第一百二十條


裁判規則


1.行為人以未成年人違法為由對其作出侮辱行為使其名譽受影響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陳某某訴莫寶蘭、莫興明、鄒麗麗侵犯健康權、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行為人以未成年人違法為由對其作出侮辱行為,該行為對未成年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屬於名譽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5期(總第223期)


2.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佈辱罵、侮辱性言論並附上照片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趙某因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被判名譽侵權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微信朋友圈上發佈辱罵、侮辱他人的言論並附上照片,該言論在朋友圈內引起了朋友們的關注,客觀上影響了他人的社會評價,應當認定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行為人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審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7年度四川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3.網絡用戶轉載文章時添加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的,構成名譽侵權——邱某坤訴鄒某某、秦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轉載文章時修改文章標題、增加插圖、添加具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後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的,造成了惡劣影響,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7月19日第7版


4.行為人發帖侮辱、汙衊他人,降低了他人的社會評價,應當認定侵害了他人名譽權——石某訴崔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在論壇網站發帖,內容矛頭直指他人並使用侮辱性語言,公佈他人身份情況,指控汙衊他人,降低了他人的社會評價的,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審理法院: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7年4月12日第3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50.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抗擊疫情·固始普法在行動】侮辱、誹謗參與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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