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本报讯(记者 周莉 通讯员 朱晚霞)昨日,记者从我市医保局了解到,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单位职工,按国家、省政府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时间享受生育和护理津贴待遇。其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延长至12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护理假津贴延长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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