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玩具”别随便给孩子,合肥女孩眼部被灼伤落下伤残!校门口卖的还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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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小娟与15岁的张云、李梅均是在肥东某中学同学,一天晚自习前,张云从同学李梅处借来一支激光手电筒,小娟拿过来一看,结果激光给小娟的眼睛带来了无可挽回的伤害,视力受损,落下十级伤残。为了讨一个说法,小娟将张云和李梅两名同学起诉至法院,并且将学校也诉至法院。近日,肥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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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眼激光手电就被“刺伤”

2017年一天晚自习前,张云从同学李梅处借来一支激光手电筒,放在自己的座位上(张云与小娟是同桌),她让同学不要乱碰,随后离开教室。

之后,同班有其他同学拿起激光电筒玩了一会,并将电筒放回原处。小娟出于好奇,随即也拿起激光电筒,观看发光源,并打开开关,致使激光电筒的光柱照射到右眼。小娟右眼当时便不舒服,晚自习时告诉了老师,老师安排同学陪同小娟到医务室进行检查,医生建议到医院做检查。

小娟随后到肥东县医院和安徽省立医院进行检查,并于2017年12月在上海一医院住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眼黄斑裂孔、双眼屈光不正。随后进行手术治疗,多日后出院。

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小娟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认定,小娟因意外受伤致右眼黄斑裂孔,遗有右眼中度视力损害,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讨一个说法,小娟将李梅、张云以及所在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张云一方辩称,根据证据,不能达到小娟受伤是她所致,“我在本起事件上没有责任。晚自习前,我从李梅处借来激光手电一把,关闭放好在课桌下,并且向周围同学和小娟说明,此手电是借来的,请大家不要乱拿、碰撞。我去了一趟卫生间,未料我回来后事故发生,所以对方受伤与我没有关系。”张云称,事故经过是小娟自己不慎照伤自己眼睛。

李梅一方辩称“我对小娟受伤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行为,对方在经警示过后仍然擅自操作激光灯,导致自己受伤,应当由其自己对受伤和损失承担责任,我不应赔偿损失。”

校方说法:没权利搜查学生书包不应担责

肥东某中学辩称,当晚7点前班主任就发现小娟不舒服,并加以询问,但小娟未说明实情,班主任要求小娟回家让父母带其去医院检查,两天后小娟告诉班主任去医院查过,没有问题,“约20天后,小娟的父母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因此班主任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

另外,学校辩称,几位同学案发时作为高中生,应该具备物理学等相关知识和生活常识,应该知道此激光手电的危害,因此几位同学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学校没有安检的职责,老师也没有搜查学生书包的权利,因此该激光笔夹在书包带进教室学校无任何过错。”

判决:两名同学和学校均要赔偿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娟在学校下课期间被张云从李梅处借来的激光手电筒照伤眼睛,小娟是高中学生,对危险事物应当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在自己玩激光电筒时没有考虑其危险性,被激光电筒激伤眼睛,

本人应当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

张云在事件发生时虽然不在现场,她在将激光电筒放置桌上时也告诉别人不要乱动,张云知道该激光电筒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仍然将激光电筒放置桌上,张云对本起事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李梅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激光电筒带至学校并借给同学,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对本起事件也有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3名学生均是肥东该中学的寄宿制学生,且都属未成年人,小娟在课间休息时被激光电筒照伤眼睛,激光电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生可以随意在班级玩耍,学校显然未尽到相应保护和管理等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肥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张云的家人和李梅的家人各承担10%责任,赔偿9640余元,学校承担20%责任,赔偿1.9万余元。

记者调查:

校门口商店有销售暴露隐患

10月28日,记者在合肥市一所小学周围,发现一商店内卖有各种激光笔。商家向记者展示了激光笔的使用方法,只要轻轻一按激光笔上的两个按钮,就能射出红光、蓝光、闪光和星光四中不同模式,操作简单。店内卖的激光笔大的8元一支,光束集中,可以射很远,小的5元一只,光束分散,射程只有几米,两种激光笔售价都比较便宜,外表的颜色也很鲜艳。当记者问商家小孩子玩有没有安全隐患时,商家只回答说:“很多小孩子都买来玩的。”

在激光笔上,记者发现只有英文的提醒,翻译成中文的大致意思是不要照射眼睛,上面并没有中文的提醒。另外,上面也没有写明生产厂家等信息。(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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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融媒体新闻中心

实习生 陈莉真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统筹:马翔宇 陈兆龙

主编:周祥新 冯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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