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听听专家学者的解读

如何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听听专家学者的解读

为了深入了解检察宣告制度的内涵、意义,准确界定检察宣告的适用范围、参与人员、宣布处理决定等事项,明确未来检察宣告制度的发展方向,《人民检察》特邀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围绕“如何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特邀嘉宾

如何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听听专家学者的解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荣军

如何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听听专家学者的解读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 张相军

如何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听听专家学者的解读

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段连才

检察宣告制度的内涵

主持人:如何理解检察宣告制度?探索构建检察宣告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刘荣军:检察宣告就是检察机关将办理检察业务中形成的检察法律文书,以面对面方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宣读和送达,从而让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通过宣告知悉检察机关办理业务的过程和结果,进一步感受检察机关实施和适用法律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客观性。具体内容包括:

(1)检务公开、司法民主、司法开放;

(2)办案释法,公开检务;

(3)以案释法、依理说法,让法律面向公众和社会。

探索和实践检察宣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明确:

首先,检察宣告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要求的具体措施。

其次,检察宣告制度是贯彻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再次,检察宣告制度有效地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得以合法、有序地实现。

张相军:检察宣告制度是检务公开的一种新的形式,是指检察人员在类似于法庭的特定场所,向当事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宣告检察机关相关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说理的一种检务公开制度。就其法理基础来看,检察宣告作为检务公开制度在新时期的新发展,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司法信息、司法决定的公开,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监督。可以说,检察宣告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一大创举,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也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探索,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

二是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公正司法,以公正赢公信。

三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段连才:检察宣告,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专门或临时场所,对依法作出的检察决定,在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阐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理由,现场宣布决定内容、听取意见并送达决定文书的司法活动。通过对检察决定公开宣告,公开释法说理,公开听取意见,对于彰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推进检务公开、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检察宣告是增强司法透明度的需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宣告将检察权置于开放式、双向式、被监督状态下运行,改变了单纯书面说理的方式,由“文来文往”转向“人来人往”,有效避免了因司法不公开、不透明损害当事人权益问题的发生。

其次,检察宣告是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检察宣告让当事人全程参与,充分听取各方诉求和意见,面对面答疑解惑,有利于及时消除误解、赢得理解信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再次,检察宣告是推进规范司法的需要。公开宣告将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关注的阳光下、人民监督的镜头中,倒逼检察官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司法,促进办案提质增效。

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主持人:检察宣告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如何确定检察宣告的适用范围、参与人员、宣布处理决定等事项?

刘荣军: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分别规定了各自应当遵循的原则,在表述上虽然有些不同,但是意义大致无异,因此,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合法规范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规范。

二是有效性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把握时机,讲求方法,坚持情、理、法相统一,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灵活性原则。在对象案件的选择、在释法说理的时机上等等,检察机关有一定的选择权;在说理过程中,注重根据对象的不同,选择说理的方法等等。

总之就是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以一定的灵活性,根据案件的具体要求灵活处理,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张相军:检察宣告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坚持合法规范、及时有效、协同配合、保守秘密的原则。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宣告为常态,不宣告为例外”原则。

第二,坚持“谁决定、谁宣告、谁负责”原则。

第三,坚持“方便群众”原则。

从以上原则出发,我认为,

一是在检察宣告的适用范围上,对《规定》要求的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刑事特别程序、刑事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六个方面工作中不涉及保密的检察决定一般应当予以宣告、说理。

二是在参与人员的范围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通过增加宣告前公告等形式,尽可能邀请更广范围人员参加、旁听、观摩。同时,还应结合当事人的意愿和不同案件的公开效果确定宣告参与人员的具体范围。

三是在宣告处理决定的程序上,可借鉴法庭审判宣布程序。

段连才:检察宣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规范。严格依据法律和最高检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配置职责任务,遵循检察权运行方式组织实施,提高检察宣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是注重实效。坚持简便、规范、高效、实用,加强释法说理,实现定分止争、息诉罢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统筹兼顾。统筹公正和效率,兼顾公开和保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自觉接受监督,促进规范司法。

四是创新完善。坚持边推进、边完善、边提高,加强理论和实践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检察公信力。

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的下列决定事项,适用检察宣告:

因不构成犯罪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不予抗诉的答复;

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案件改变原决定的审查决定;

解除或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

民事行政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民事行政案件的终结审查决定;

对当事人、申诉人、控告人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答复;

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决定;

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

实名举报后不立案的答复;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决定内容需要宣告的其他事项。

宣告程序

主持人:针对不同的案件和宣告对象,如何选择恰当的宣告形式和程序?如何发挥案例以及故事在检察宣告中的独特作用?

刘荣军:根据《意见》第三条规定宣告的形式和程序具体可以理解为:

第一,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办案阶段,作出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不同,应该根据不同性质案件的不同阶段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因此,宣告的形式和程序应该与案件的性质和作出的法律文书相结合。

第二,不同案件的不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宣告的态度、要求不同,应根据宣告对象确定恰当的程序和形式。

第三,应根据案件和不同的对象确定具体的宣告场所。

形式和程序是为内容服务,但是,如果形式与内容脱节,可能会引发相反的效果。因此,根据最高检规定的要求确定宣告的具体形式和程序,显然不能小视。

另外,在宣告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利用典型案例和法治故事,使用各种宣传手段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开、公正性,通过案件的宣传,帮助公众理解法治和检察业务。有时还可以利用案件当事人现身说法,形象具体,有更好的宣告作用。对此,各地检察机关应该进一步总结和推广。

张相军:在宣告形式和程序上,应综合考虑方便群众监督、增强案件宣告实效、便于检察官操作等因素。以公诉环节检察宣告制度为例,目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探索主要放在四类案件上,包括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案件的审查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不予抗诉答复。就这四种类型的决定来看,在宣告的形式和程序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在宣告形式和程序的选择方面,还要考虑公开宣告的效果,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公开涉及到犯罪手段等带来模仿的可能,造成犯罪的潜在可能性,等等。在宣告的形式和程序方面,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当前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注重简化程序,促进宣告形式多样化。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可结合正在推进的试点工作,探索集约化宣告机制,建立以地区、人员身份和案件类型等一类案件的集中宣告方式。又如,互联网时代条件下,充分利用各地“智慧检务”“智慧公诉”建设和应用成果,探索远程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型宣告模式。

另外,还可以选择将检察宣告的公诉典型案例编辑成微视频、电视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电视等平台予以投放,提高案例或故事类宣告质效。

段连才: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案件,应当在专门的宣告场所进行检察宣告,注重隐私保护,体现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于当事人行动不便,或发生在村庄、社区、工厂等特定区域的邻里纠纷、轻伤害等案件,适合对社会公众开展普法的,则应当深入案发地进行现场宣告说法,或在案发区域的检察院派驻基层检察室进行宣告,增强宣告的社会效果和人民群众的认知度。当然,选择不同的宣告形式和程序,还需要考虑当事人意愿。实践中,对于深入基层群众社区、在公众场所进行检察宣告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举一反三,通过类案对现场群众进行普法教育。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运用多媒体技术,将检察宣告案例制成“微电影”,还有的结合送法下乡,将一些案例编排成地方戏或舞台剧进行公开演出,讲述检察好故事,传播法治正能量,扩大了检察宣告普法教育的影响力,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经验总结

主持人:近年来,部分地方检察院已经对检察宣告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探索,这些尝试取得了哪些实际成效?有哪些值得总结推广的经验?

张相军: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已废止),对于可能引起复议、复核、申诉、上访、缠访等情况,影响或者损害检察院执法公信力的六个重点环节,要求着重做好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新增了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决定的司法决定需要公开宣布的规定。各地认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进行积极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如

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首创法律监督宣告制度,并于2013年1月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对检察建议书进行公开宣告;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于2013年3月启用全省首家检察宣告室,在专门的场所内公开宣告检察机关的相关决定,通过这种面对面的宣读和送达,将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威严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展现出来;

2013年9月,山东省滨州市设计了统一的检察宣告室,制定了《滨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实施检察决定宣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滨州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公开宣告程序实施细则》。

此外,2013年底,山东省商河县、高唐县、临沂市探索运用派出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进行宣告;

山东省检察院在各地试点基础上,于2014年年初,在全省推广“公开宣告、社会监督、当事人评议、跟踪回访”四位一体为特征的检察宣告制度。

浙江省三门县检察院于2014年3月在院内设立专门的宣告厅,公开宣告法律监督结果;

2015年初,山东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单独制定下发了《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开展检察宣告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仅2015年,全省公诉部门适用检察宣告1280件,涉及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等56个罪名,已宣告的案件无一起缠诉,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7年10月,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探索设立检察宣告室、执法活动区和旁听区为一体的宣告场所,将10类检察决定事宜列入宣告范围等等。

各地的先行先试实践,为推行检察宣告制度积累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我认为,以下三条经验尤其值得重视:

第一,以健全的制度为基础。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宣告的适用范围、参与人员、宣告准备、处理决定等事项,可增强检察宣告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二,以规范的宣告室为保障。按照庄重严肃、统一规范、简洁大方、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立、选定宣告场所,科学设置划分案件宣告区域和旁听区域,有利于提高宣告的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三,坚持以释法说理为重点。宣告时坚持法理、情理与常理相结合,用通俗易懂、接地气的语言,实现当事人定分止争、教育旁听群众的目的。(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众号 刘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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