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人聘干能否参公或转为公务员?

用户2513871885297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组厅字〔2010〕22号文件里有详细的回答,

现状是各省并未严格执行这份高级别的答复文件。

内容摘要:

1.对原来没有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以下简称“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的聘用制干部是否予以登记? 答: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l〕88 号)下发之前(此前已停止“聘干”的省区市,以各地发文确定的时间为准),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于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聘用制干部的有关规定,从工人身份人员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目前仍在聘期内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中,达到调任规定职务层次要求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其他人员经考试并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2.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在编制限额内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目前仍在聘期内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中,达到调任规定职务层次要求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其他人员经考试并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答主的理解是:参公前是干部身份(聘干)或者在管理岗位副科级实职(包括工人身份转岗后提为副科实职的)或者专技副高职称(工人转岗)以上的直接考核登记,其他人员就是指聘在管理岗位和专技岗位工人身份人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登记。


由于“参公”人员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省市“参公”实施办法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网上公布的山东、浙江、重庆、黑龙江、广东等省、市的“参公实施办法”,将聘在管理和转业技术岗位的工人纳入了“参公”范畴,目前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基本上都是人事部门内部认定一直以来也都是这么办的。而湖南、四川、广西等省却将工人身份排除在外。

从目前公开的省级机构改革方案看出5+1的综合行政执法格局已经基本确立,明确了执法队伍继续保留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系列,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执法机构人员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身份复杂,新进入的转业士官身份更尴尬。只能待中央出台统一的五个领域综合执法机构改革方案予以明确。

个人建议:最公平的方案是在编在岗、工作满两年、聘任在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身份人员统一组织过渡考试占50%分,结合业务、日常表现等考核成绩占比50%分,综合评分,将想干事、能干事年轻有为的执法骨干保留在新组建的执法机构。


日知小公



东海水晶龙王


以后就没参公了,要么是公务员,要么是事业,但公务员门坎高,工人及聘干身份以后很难进入公务员队伍,只能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而且事业单位以后控编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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