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表述被刪除!股份回購新政正式生效

“兜底”表述被删除!股份回购新政正式生效

見習記者 麻曉超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陳鋒 北京報道

證監會等5部委推動的“股份回購新政”已於10月26日落地生效。

10月26日,全國人大網公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決定,並稱修改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證監會同日晚宣佈,將貫徹落實公司法修改決定,依法規範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

此次公司法修改,從9月初的徵求意見稿,到形成草案,再到形成草案建議表決稿和正式表決,落地實施,歷時50多天。

財經評論員皮海洲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修改股份回購政策是對的,不過,市場能否依規嚴格執行還有待時間考驗。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草案在進入人大常委會表決前,刪除了“兜底”性表述,明確了防止利益輸送的條款。

刪除兜底表述

根據全國人大網26日的另外一份公告,在形成草案建議表決稿之前,“有些常委會委員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23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比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股份回購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對債權人和投資者利益都有重大影響,應當慎重穩妥對待,法律對股份回購的情形及方式等規定要清晰、明確,不宜規定兜底條款或例外情形。

對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刪去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二是刪去第一款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的表述,並不存在於徵求意見稿中,應該是在形成草案時加入的表述。

新華社10月22日曾報道,受國務院委託,證監會主席劉士餘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介紹,為了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擬將現行規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規定。

明確防止利益輸送條款

此外,根據全國人大網26日公告,針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提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在第三款中明確,上市公司因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刪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上市公司因配合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獎勵、配合可轉債轉換為股票等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這一內容不在徵求意見稿中,應該是在形成草案時加入的內容。

“增加‘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的表述,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執行回購時發生利益輸送的情形,比如回購變成變相的大股東減持。”皮海洲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此外,皮海洲認為,相比原公司法中的相關回購規定,新回購規定的一大亮點是允許上市公司為了配合債轉股進行股份回購。

“上市公司把可轉債轉換為股份,如果是轉化為新股,會增加上市公司的股本,繼而攤薄了股東的權益,而如果通過回購已發行股份的方式來配合債轉股,就可以不增加股本,不攤薄股東權益,這是個好事。”皮海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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